(江苏)杨晓东、冯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另查明,被告人杨晓东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如下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和杨东夫妻俩一起仿制“旺旺”牌棒冰,其主要负责车间生产,管加工包装、维护机器,就是给棒冰包装上旺旺碎冰冰的包装膜,然后装袋、装箱、喷码,冯某主要管理钱财和生产计划、和翁老板沟通,杨东负责料的运输和销售、包装膜和包装箱的购进。没有包装的棒冰是从翁老板那里运到加工点的。翁老板也从我们这拿过“旺旺碎冰冰”的情况,经辨认,女一组2号(冯某)就是老板娘小梅,男一组6号(杨晓东)就是老板杨东,男四组7号(翁某甲)就是翁老板,以及辨认其他生产车间的员工。
2、证人翁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是昆山市周庄镇雪浪饮料食品厂经营者,2013年4月20日左右,冯东美以上海诗贝食品公司名义同其联系,想让其代加工一些没有包装的碎碎冰,其从2013年5月份开始帮她生产碎碎冰,都是没有包装的,后大概在6月10号左右其知道冯某在假冒旺旺牌棒冰,其仍继续给她生产的情况,经辨认,2号女子(冯某)为冯东美。
3、证人翁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和老公翁某甲经营昆山市周市镇雪浪饮料食品厂,2013年5月份,有一个女的找他们购买无包装的成品碎碎冰的情况,经辨认,2号女子(冯某)就是购买无包装的碎碎冰的女子。
4、证人胡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2013年5月份的时候,其来到周庄,被雇佣把白色塑料筐里的“碎冰冰”放到“旺旺”牌的包装袋里封装好,把二十个包装好的“旺旺碎冰冰”放在一个大的没有标识的透明的塑料袋里,四个大的塑料袋再放在一个“旺旺”的纸盒子里,其在厂里主要负责搬框,戴眼镜的姓李的,他们叫他“二果子”,负责管理机器,分配他们工作,其知道公司生产的旺旺碎冰冰不正规的情况。经辨认,女一组2号(冯某)是老板娘,男二组1号(李某甲)就是“二果子”,男四组6号(杨晓东)就是姓杨的老板,以及辨认其他生产车间的员工。
5、证人秦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是从今年5月来周庄工作,其工作主要是给棒冰贴上“旺旺”的商标,然后装箱封口,加工点是“二国”负责的,老板有什么事情都是跟他联系的情况,经辨认,女一组2号(冯某)是老板娘,男一组6号(杨晓东)是姓杨的老板,男三组1号(李某甲)是“二国”,以及辨认其他生产车间的员工。
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在昆山周庄大桥路一个公司里面的一个厂里做冷饮,主要是包装,把没有标签的裸的碎冰冰装在旺旺的包装袋里,然后放在旺旺的纸袋里,每个纸盒里装80只“旺旺碎冰冰”,一天能做600多箱,老板姓杨,加工点是“二国”负责的,主要负责生产,安排工作,老板有什么事情都是跟他联系的情况。经辨认,女一组2号(冯某)是老板娘,男四组1号(李某甲)是戴眼镜的姓李的男子,平时叫他“二国”,以及辨认其他生产车间的员工。
7、证人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和其老公万傅光在昆山周庄的一个冷饮厂干活,其和其他人一共6个人在车间包装棒冰,其老公负责送货,其老公说老板姓杨,辽宁人,老板娘也是辽宁人,叫“冬梅”,平时负责管理的是那个戴眼镜的,我们平时叫他“二国”的情况。经辨认,女一组2号(冯某)是老板娘冬梅,男一组6号(杨晓东)是姓杨的老板,男二组1号(李某甲)是戴眼镜的车间管理人员。
8、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证实其被一个戴眼镜的男人接到昆山,并让“眼镜”(平时也叫他“二国”)安排其工作,后其在今天被查的厂上班,干活和工作流程是“眼镜”安排的,具体工作就是把没有包装的棒冰装到有旺旺碎冰冰标识的包装袋和纸箱里,然后装成一箱一箱,加工点是“二国”负责的,老板有什么事情都是跟他联系的情况。经辨认,男二组6号(杨晓东)是接我们的人;男五组1号(李某甲)就是“眼镜”,也叫他“二国”,以及辨认其他生产车间的员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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