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复兴一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综上,上诉人康恩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得当,依法予以维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兰
审 判 员 杨元新
代理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莉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