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复兴一村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复兴一村药店一审辩称:1、我店没有侵犯原告“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前列保康”与原告“前列康”外观标识完全不同,成分也不一样,且“前列保康”是保健品而非药品;2、我店是从正规厂家购进的“前列保康”产品,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且在原告购买被控侵权产品后不久即已停止销售;3、如果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原告应当起诉生产商来打击侵权。
一审法院查明:康恩贝公司于1993年1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剂、中成药、非酒精饮料、营养食品、蜂产品、卫生材料及辅料的制造、销售等。2001年6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康恩贝公司受让取得第331581号、第1312716号“前列康”中文文字注册商标。其中,第331581号“前列康”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1类(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特种花粉片、特种花粉胶囊;第1312716号“前列康”商标注册类别为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为医药制剂、人用药物、医用药草、药酒、医用营养食品、空气清新剂、兽用药、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医用敷料、牙科用药。上述两个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
2001年3月6日,康恩贝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特种花粉片、特种花粉胶囊商品上的“前列康”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并于2004年1月1日、2007年2月7日和2010年1月1日获得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延续确认。2012年,康恩贝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特种花粉片商品上的“前列康”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0年6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生产普乐安(片、胶囊)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243号),认定普乐安(片、胶囊)是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的中成药品种,从2001年1月1日起,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普乐安(片、胶囊)包装上标识“前列康”的药品名称。
2012年4月10日,康恩贝公司的代理人在复兴一村药店处购买了“前列保康”舒通液3盒及其他药品(包括前列康、珍珠明目液),并取得盖有“湖北同济堂药房有限公司复兴一村药店发票专用章”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张,该发票上将“前列保康”与其他药品混同排列,显示“前列康”2盒26元、“珍珠明目液”1盒16.8元、“前列保康”3盒89.4元,共计132.2元。
2012年5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依康恩贝公司申请,由公证员黄静、尚晓瑞与公证申请人指派的工作人员徐向阳一同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展里94号的同济堂,徐向阳现场购买了“前列保康”舒通液3盒,并取得“同济堂复兴一村店”电脑小票1张,单价为每盒29.8元,金额共计89.4元。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2)宁南证经内字第5884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上述涉案侵权产品。
庭审中,经当庭比对,康恩贝公司生产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产品包装上对功能主治描述为“补肾固本”,适应于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等症候者。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正面上部标有“善水”字样,中间显著位置标有“前列保康”+“舒通液”字样,其中“前列保康”三个字为黑色字体,且明显大于后面的“舒通液”三字,《产品说明书》上标注的品名为“善水牌前列保康舒通液”;批准文号:(2006)青卫监保健字第0014号,卫生许可证:青卫消证字(2003)第0003号,由西安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西戎康健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总经销为西安景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外包装反面印有“本品运用核磁震荡技术,将有效成份离子态活化,并且直肠给药,直达前列腺体,减少了胃肠用药的毒副作用和有效成份损失,攻克了有效成份难以穿透前列腺体包被脂膜的难关”的字样;外包装及《产品说明书》均载明功效为活血散瘀,消肿定痛,清热解毒,适用于急、慢性前列腺炎、前列腺增生、肥大引起的小便频、急、疼痛等不适的康复;主要成份:三七、红花、紫草、野菊花、淫羊藿、土茯苓、薄荷脑等;使用方法:…将特制无菌塑料瓶顶端小帽拔下,轻插入肛门深部推入药膏,一大盒(12支)为一疗程…;规格:5ml×4支×3盒。(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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