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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俞茜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5:5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4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不能证明被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裤是从苏州钱万里桥玲梅针织内衣商行买的。证据4与被告是否销售假冒“AB”产品无关联性。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苏州钱万里桥玲梅针织内衣商行的负责人未出庭作证,故不能确认该录音的真假。
  庭审中,被告俞茜申请其经营的大家来食品商行的工作人员金宏伟出庭作证。证人金宏伟称,在大家来食品商行中查获的10条“AB”牌保健裤是他从苏州钱万里桥玲梅针织内衣商行购得,该商行工作人员向他表示所卖的10条“AB”保健裤均为正品。原告AB股份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仅凭该证言不能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10条假冒“AB”牌保健裤的来源。
  根据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本院审核,被告俞茜对原告AB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所获得的相关荣誉的种类及数量系侵权赔偿数额等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故该5份荣誉证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证据4,被告俞茜现对于行政处罚存在异议,提出处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不合法,对此本院将结合案情做综合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2、4的真实性,原告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该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本院将结合案情做综合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1、3,本院将结合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及案情做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江苏AB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B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22日。该公司于1998年9月21日注册第1208680号“AB图形+A&B”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针织品(服装)、睡衣裤、衬衫、吸汗内衣裤、套服、奶罩、运动衫、西服制服、童装、磁疗衣。2008年8月18日经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20日。2010年5月31日,第1208680号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年9月27日,AB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内衣商品上的“AB”商标(包括“AB图形+A&B”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9年12月18日,AB有限公司经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将名称变更为江苏AB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2010年度原告生产的“AB”牌针织内衣裤先后获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三位”、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二名”等多项荣誉。原告也被评为“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出口百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2011年9月13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被告经营的大家来食品商行查获10条标称“AB”牌保健裤,标价为7.5元每条。经原告AB股份公司鉴定,上述保健裤为假冒侵权商品。至调查终结,执法人员未发现有当事人实现假冒保健裤销售的相关证据。2011年10月8日,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俞茜表示涉案的10条标示为“AB”牌的保健裤是其2008年在苏州钱万里桥小商品市场进的货,具体哪一家店铺已经不记得了。其对经原告AB股份公司鉴定,涉案的10条标示为“AB”牌的保健裤为假冒产品的事实并无异议。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做出苏园工商案字(2011)第008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俞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10条侵权保健裤;2、罚款150元。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11月9日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俞茜。被告俞茜就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缴付罚款150元。原告AB股份公司认为被告俞茜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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