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4:21商业秘密网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413元,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137元。
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 院退费;被告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 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 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 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 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 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 。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张书青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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