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杭州图盾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4:21商业秘密网
图盾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ZL 97328894.9“防盗门”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2、ZL003158 49.7“门(KS- B)”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1、2证明:被控产品图片 采用的是惯常设计,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铜冠公司、图盾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 下确认:一、图盾公司对铜冠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确认其证据效力。二、对图盾公司提交的两份证 据,铜冠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控 产品采用的是惯常设计。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图盾公司的上述证 据所显示的专利外观与被控产品及涉案专利存在明显差异,不能 证明待证事实,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上述原、被告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6年6月15日,柯素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门(天 圆天方)”外观设计专利,于2007年6月13日取得授权,专利号为 :ZL20066006××××.0。2013年2月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ZL20066006××××.0专利权人由柯素梅变更为苏丽平,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该外观设计专利主视图、立体图、使用状 态参考图如下,2013年5月20日,许可方(苏丽平)与被许可方(铜冠公司) 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主要内容为:苏丽平将其所有的Z L20066006××××.0外观设计专利许可铜冠公司使用,许可方式 为独占许可,许可范围为中国区域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的产 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许可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专利有效期(2016年6月15日) ;专利许可使用费为每年10万元。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 起司法诉讼,享有独立诉权。2013年6月20日,铜冠公司向苏丽平 支付了专利许可使用费30万元;同日,苏丽平向铜冠公司出具了一份收条,确认铜冠公司支付了2013年度的专利许可使用费10万 元。
2014年2月23日,铜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厦门市公证处申 请网页证据保全。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铜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 .minibeian.gov.cn”,出现相应页面,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网 站首页网址栏中输入“www.td- tm.com”,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显示相应页面。在网站首页 网址项下点击“www.td- tm.com”,进入了图盾公司网站首页。点击首页中的“产品中心 ”栏下的“铜门系列”,出现相应页面,在该页面中点击第二行 左起第一个图片“名称:圆盾铜门215编号:12715305016”,出 现如下产品图片。
庭审中,图盾公司确认,上述公证书上显示的“www.td- tm.com”是其公司网站;被控产品图片由图盾公司上传,但仅仅 是宣传,并未实际生产和销售。
经庭审比对,公证网站图片中“圆盾铜门215”与专利产品属 于同类产品,两者均表现为:整体呈长方形,内设有连续花草纹 形成的长方形框,框内以三个正方形图案为单元,每个正方形的 周边有连续的叶片纹样构成,正方形框内有花草纹形成的类似盾 形图案。两者主要存在如下不同:被控产品的三个正方形框采用 凹陷设计,专利产品为平面设计;被控产品的三个正方形框之间 设有隔条,而专利产品没有;两者门把手的形状及位置不同。
另查明,铜冠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公证费人民币1800元, 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11800元。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066006××××.0“门(天圆天方)”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依法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铜冠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独占性被许可人,依法取得 对侵犯ZL20066006××××.0“门(天圆天方)”外观设计专利 权行为的诉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 争议焦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图盾公司是否实施了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2、铜冠公 司主张的30000元赔偿请求是否合理。(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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