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韦孚(杭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杭州韦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林斌勇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14:02商业秘密网
1、工商信息调查、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 ,用以证明: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一直在合并办公,房屋租 赁合同由杭州韦孚公司对外签订;杭州韦孚公司原股东和法定代 表人马国生同时为韦孚公司的董事;杭州韦孚公司的公章、合同 章等印章一直处于韦孚公司保管之下,韦孚公司对外销售和租赁 房屋是以杭州韦孚公司的名义;购买设备等款项支出;原、被告 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关系紧密。
2、收条、工资发放凭证,用以证明:杭州韦孚公司对于参与 发明专利员工发放的额外奖金。
3、涉案专利BOM表以及工程图纸,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是杭 州韦孚公司发明,杭州韦孚公司为涉案专利所有权人。
对杭州韦孚公司、林斌勇提供的上述证据,韦孚公司质证如 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马国生 不是韦孚公司的董事,仅是美国公司委托马国生来管理而已,公 章等应当由马国生管理。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且和本案无关 。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图纸上没有设计人和设计日期, BOM表的命名规则也不符合正常规范。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 韦孚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2、证据3,因韦孚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且杭州韦孚公司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 事实:
专利号为ZL20132012××××.9,名称为“一种用于电阻点 焊的机械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3年3月18日,该专 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0月23日,发明人为黄国刚。该专利的 原权利人为杭州韦孚公司。2013年12月11日,该专利权利人变更 为林斌勇。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5年3月17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 1载明:一种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焊钳本 体(1)、与所述焊钳本体(1)连接的一体式伺服(2)、与所述 焊钳本体(1)连接的变压器(3)及与所述焊钳本体(1)连接的 弹簧补偿器(4),所述焊钳本体(1)、一体式伺服(2)、变压 器(3)及弹簧补偿器(4)设置为机载一体式结构。该专利摘要 载明:根据本实用新型的用于电阻点焊的机械装置具有重量轻、 易装卸、耗能低、重复精度高、易维护的特点。
黄国刚于2008年6月1日与韦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任该公 司生产经理。黄国刚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保费由韦孚公司 缴纳。韦孚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0日,系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 55.9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焊装生产设备、焊接机器人、汽 车模具及零部件等;销售自产产品;服务:汽车模具及零部件、 非金属制品模具、自动化配件的设计。韦孚公司庭审中陈述:该 公司平时由陈本先管理;陈本先知晓申请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为杭 州韦孚公司,但是陈本先是被马国生管理。
杭州韦孚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2日,系马国生投资注册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成立之时,马国生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李明华为监事;2012年9月27日,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慧芬。2013年3月22日,该公司注册资 本变更为300万元,股东变更为马树生、马国生,分别占该公司股 份的10%、90%。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 果转让、机器人焊接枪自动化控制技术、机电一体智能化产品: 配发、零售等。
在韦孚公司诉杭州韦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杭州市滨江区人 民法院(2013)杭滨商外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中认定:马国生系 韦孚公司的董事。杭州韦孚公司成立后,其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马 国生将合同专用章和银行账户交由韦孚公司管理。
韦孚公司与杭州韦孚公司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12 号2号楼一层的经营场地系由杭州韦孚公司租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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