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2 13:37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 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130418274.X“玻璃(完美人生)”外观 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之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网版)。
二、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 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 司负担900元,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400元。
原告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 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 24409008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壹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 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 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0000515001 )。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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