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州晶邦玻璃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13:37商业秘密网
晶邦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证明梁浩军于2011年11月14日申请并 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玻璃(完美人生) ”,专利号为ZL20113041××××.X,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浩军于2012年10月30日授 权晶邦公司就ZL20113041××××.X外观设计专利有权以自己名 义起诉维权,主张全部权利的事实。
3、律师见证书、(2013)浙杭东证字第16786公证书、产品 提货清单、发票、名片。证明畅翔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 权产品的事实;晶邦公司购买侵权产品费用237元的事实。
4、(2014)浙杭东证字第2594号公证书。证明畅翔公司网站 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畅翔公司规模大、销售网络广、侵权行为面 广。 5、房产查询记录、土地查询记录、见证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证明畅翔公司生产经营规模大以及晶邦公司因维权发生的费用 。
6、专利缴费凭证。证明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7、公证费发票。证明晶邦公司因办理公证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质证,畅翔公司对晶邦公司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合法 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的关联性有 异议,该证据在前侵权案中已经使用;对证据4、5真实性无异议 ,但对证明对象、证明目的和关联性有异议,不能因为畅翔公司 有较大的企业规模所以判定为行业侵权行为的影响面广,侵权恶 劣;对证据6、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中合 理费用的关联性有异议。
鉴于畅翔公司对晶邦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 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效力。
畅翔公司在审理期间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庭审有关陈述,本院查明 以下事实:
一、2011年11月14日,梁浩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 玻璃(完美人生)”外观设计专利,于2012年9月5日取得授权, 专利号为ZL20113041××××.X,其主视图如下(专利说明中注 明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主视图,产品单元图案为四方连续 ):
二、2012年10月30日,梁浩军出具《授权书》一份,授权晶 邦公司生产专利
号为ZL20113041××××.X的产品,且在除广东 省的国内其他地区一旦发现专利侵权情况,晶邦公司有权以自己 名义起诉,主张全部权利。
三、2013年5月27日,经晶邦公司申请,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 所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天北路与京沈路交叉口“中国 国际展览中心”E2展馆“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桐庐大鹏玻璃 有限公司”展台,取得印有“杭州畅翔玻璃有限公司”字样的宣 传册一份、“申屠一鸣”名片一张,并对展台及部分产品进行拍 照,和展台工作人员对话制作录音。宣传册显示有完美人生(CS- 006粉红色)图片。
四、2013年8月9日,晶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敏在浙江省杭 州市东方公证处工作人员见证下,来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经济技 术开发区凤川大道316号杭州畅翔公司,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支付人 民币1444元购买了玻璃六块,取得产品提货单、购物发票及名片各一张,在畅翔公司将玻璃分割后带回公证处加贴封条并拍摄照 片。产品提货清单及发票显示,晶邦公司为购买其中“4.8mm粉红 完美人生”支出人民币237元(单价为每平方米53元)。晶邦公司 公证购买获得的产品实物照片如下:
五、晶邦公司当庭明确,专利号为:ZL20113041××××.X 的涉案“玻璃(完美人生)”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为:1、图 案主要表现为两个藤蔓;2、一个藤蔓分叉前有个花蕊;3、右边 叶子较为粗壮,左边叶子继续向前蔓延,中间有枝桠向左分成三 条叶子;3、主枝向前重复延伸,分成两片大而长的叶片,中间分 叉有花蕊;4、另外的藤蔓左侧多片叶子卷曲,右边分叉中间有花 蕊,左右有叶片延伸,左边的大枝分开,中间有花蕊。晶邦公司 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相同,畅翔公司对该比 对意见无异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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