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杭州)左豪生与上海朗福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恒兴实业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1 16:01商业秘密网

  2011年12月29日,左豪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左豪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丽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按提供的网址进行了下列操作:打开IE浏览器图标,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 detail.tmall.com/item.htmid=9294437545”,转到该页面,该页地址栏显示“http://detail.tmall.com/item.htmid=9294437545&=132514656186&prc=1”,页面显示“公司名:上海朗福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商家:朗福办公用品专营店”及其他相关页面 。点击“立刻购买”,登陆淘宝会员账号,联络客服、确认订单信息、提交订单后付款。上述操作过程中所显示的界面均已经现场打印保存。
  2012年1月9日,左豪生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工作人员与左豪生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丽一起到浙江省杭州市庆隆苑21幢1单元的房屋前,取到邮包一份,内有被控侵权产品及发票一份,李建丽对该 邮包拆封前后进行拍照,拆封后的物品、发票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进行封存并拍照。发票显示货品金额100元,开票时间2011年12月30日。
  2012年2月20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一名公证员和一名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公证处使用该处计算机,对有关网页截屏、打印。其中,点击电脑桌面中的“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里输 入“http://detail.tmall.com/item.htmid=9294437545&=132514656186&prc=1”,按回车后,显示“很抱歉,您查看的宝贝找不到了”。
  2012年2月14日,左豪生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以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涉案专利号为ZL0222××××.X)起诉朗福公司、淘宝公司、陈衍沐、恒兴公司。
  在上述案件中,恒兴公司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出具“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明”,证明内容为“朗福公司黄伟海,是在2011年12月30日下午,从上海市闸北区国庆路35号上海西藏路百货礼品市场西楼X10号馆陈衍沐处,进的一个光盘CD手提箱。(本产品实际是用 铆钉连接固定的,槽用自攻螺丝固定的依法根本没有侵犯专利号:ZL0222××××.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而陈是从汕头市恒兴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居委九斗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582000026799)批发的。”
  庭审中,朗福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左豪生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系恒兴公司提供给朗福公司进行销售的。
  另查明,朗福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经营范围:办公用品、文具用品、电子产品、金属制品、五金、日用百货等批发零售。恒兴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301万元,经营范 围:生产销售空白录音录像制品及配件、CD包、金属制品、文具用品、办公用品、电子配件等。
  本院认为,左豪生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电子订单生成时间为2011年12月29日,即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时间为2011年12月29日,在涉案专利有效期内。故,左豪生享有诉权。
  鉴于朗福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的,恒兴公司就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出具“产品有合法来源证明”称被控侵权产品系从恒兴公司批发,故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 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