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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与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7商业秘密网

  8、代旭贤对证据15三性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不应采信。本院认为,该证据个人说明,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二、关于代旭贤提供的证据
  1、华源公司对证据1中2009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对于2011年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2012年7月代旭贤即被任命为技术开发部经理,劳动合同记载的工作事项已经进行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两份劳动合同可 以相互印证,且与代旭贤提供的证据2亦可以印证,本院经审查确认其证据效力。
  2、华源公司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资单无法证明代旭贤的工作内容。本院认为,该证据与证据1可以相互印证,经审查确认该证据的证据效力。
  3、华源公司对证据3、4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6、17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专利权权属纠纷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4、华源公司对证据5-15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与代旭贤提供的证据1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5、华源公司对证据18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购买时间系代旭贤作为技术服务部经理期间。本院认为,该证据对应货物的购买时间、金额等与证据19-23可以相互印证,可据此确认代旭贤支出相关费用的事实。
  6、华源公司对证据19-23、3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代旭贤购买的商品系用于本案争议专利。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涉案争议专利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7、华源公司对证据24、29、3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8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
  8、华源公司对证据25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判断录音来源。本院认为,仅凭录音无法确定说话者身份,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9、华源公司对证据26、31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10、华源公司对证据27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能证明代旭贤的技术背景,与本案有关,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11、华源公司对证据30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没有原件。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有关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9年8月,代旭贤开始在华源公司就职,从事地暖销售工作。2013年4月17日,华源公司与代旭贤劳动关系终止。
  2007-2009年,“自限温电热片”项目立项并完成,浙江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记载的主要完成人员包括代旭贤。该项目为此获2010年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
  2010年10月,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地暖销售部任职。2010年12月8日,华源公司任命代旭贤为地暖销售部副经理。
  2012年1月13日,华源公司的报销单显示项目“研发用化工原料”,金额人民币“198000”,其上有代旭贤签字,标注“研发费用”字样。
  2012年2月6日,华源公司任命代旭贤为销售副总。
  2012年2月6日,华源公司成立执行委员会,任命代旭贤为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2012年7月6日,华源公司撤销原执行委员会组织,免除原执行委员会组织成员担任的相应职务。
  2012年4月19日,代旭贤参加确定2012年赛沃地暖产品定型及相关技术讨论会议,会议决定代旭贤参与进行与PTC电热片配合的面料、底布、屏蔽层、隔热层、电路等部件的结构定型及调试。且华源公司实际生产赛沃地暖毯,其说明书称,该电热毯采用自限 温电热片(PTC)与绒面装饰材料通过特殊暖芯合成工艺制造,采用双重绝缘、防水、防电的全屏蔽结构。(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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