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华源电热有限公司与代旭贤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1 15:47商业秘密网
6.报销单,证明代旭贤的产品研发费用由华源公司承担,利用了华源公司提供的物资技术条件,研发电热产品是代旭贤的本职工作。
7.产品说明书,证明华源公司的赛沃地暖毯的用途、效果和结构特征,该产品是以PTC自限温电热片为发热体的新产品,代旭贤的专利与赛沃地暖毯的技术特征具有对应关系,涉案专利的技术来源于华源公司,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8.浙江暂住人口详情、身份证,证明代旭贤的实际居住地在浙江省杭州市。
9.人事任免通报(含签收登记表)。
10.华源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责说明(含签收登记表)。
证据9-10共同证明代旭贤于2012年7月担任华源公司技术服务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的本职工作包括新产品试制试验,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工作期间的本职工作包括技术研发(开发电热毯等新产品),并非仅限于销售产品。
11.会议纪要(含签收登记表),证明代旭贤于2012年8月以技术服务部经理的身份参加工作例会,并围绕新产品试制试验、产品工艺整改等7个方面进行了工作总结,开发PTC自限温地暖毯系代旭贤在职期间执行华源公司任务的本职工作;代旭贤是华源公司 PTC关联产品的研发技术人员之一,其本职工作包括利用PTC自限温电热片开发电热产品。
12.华源公司执委会成员通报文件,证明代旭贤系华源公司执行委员会成员,属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代旭贤的本职工作不限于单纯的产品销售,包括监督和参与开发新产品的决策实施情况,具有掌握自限温电热毯开发的便利条件。
13.自限温电热片国标起草工作会合影照片,证明代旭贤确实参与了PTC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是利用PTC自限温电热片开发电热毯的研发技术人员之一。
14.华源公司申请证人罗某、丁某出庭作证的证言,用于证明相应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代旭贤与华源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开发PTC自限温电热产品。
15.说明,证明代旭贤提供的证据25不具有证明力。
代旭贤答辩称:1、代旭贤在华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除包装和广告宣传页等平面设计外未参与华源公司电热产品的任何技术研发工作,不是华源公司技术人员,不从事研发工作。自限温电热片国家标准、杭州市科技进步奖中代旭贤的名字是华源公司自行挂 上去的,代旭贤未参与研发华源公司的任何专利产品。2、代旭贤没有利用华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掌握华源公司专利产品的技术。代旭贤发明的涉案专利所需物质、设备等都是代旭贤自行购买的,其中华源公司强调的“PTC发热层”国内有上千品种,并非华源公 司独有。涉案专利系代旭贤利用业余时间,自己购买原材料在家中实验完成,从构想到实现未占用上班时间,也未利用华源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物质技术条件。3、代旭贤也未接受过华源公司的任何指令参与研发涉案产品。4、代旭贤在进入华源公司之 前,1998年取得电工从业资格,2006年取得电工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有能力从用电安全和使用方便的角度独立设计简单产品。代旭贤的专利具有明显技术特征,区别于华源公司的产品。涉案专利未使用变频、遥控器、连接器等技术特征,与华源公司产品不同。且华 源公司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精准温度控制器、可拆卸、底层浮点防滑等技术特征。综上,涉案专利权属应归于代旭贤,请求驳回华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代旭贤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劳动合同,证明代旭贤在华源公司一直从事销售的事实。
2.工资明细表,证明华源公司的工资表上清楚地表明代旭贤所属部门为市场部,本职工作为销售的事实。
3.离职交接单、《离职申请表》和《离职人员移交册》,证明代旭贤离职交接内容均系与销售相关的工作内容,代旭贤在华源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参与从事销售工作外的其他工作任务;公司人事部记载代旭贤所属部门为内贸2部,代旭贤本职工作是销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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