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山东九洲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0:56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山东九洲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根据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美术作品“阿狸新版”动漫形象生产的“阿狸图画本”;
二、被告山东九洲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山东九洲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宜廷
审判员 范宗芳
审判员 杨海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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