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8商业秘密网
关于本案赔偿数据的确定,本院认为,音集协未能举证金歌公司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或其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金歌公司的消费水平、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2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85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25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苏州金歌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审 判 长 徐兴华
代理审判员 万玉明
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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