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6商业秘密网
综上,上诉人乐迪熊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武汉乐迪熊音乐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兰
审 判 员 杨元新
代理审判员 赵千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童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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