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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与武汉市南方饼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2商业秘密网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侵权行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南方公司销售的产品包含原告权利包装图案的侵权复制品,原告对此提出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对此,本院认为,被控包装图案及产品包装均由产品生产商与产品一并提供,被告为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同时就会存在提供侵权包装图案复制品的行为,被告的侵权行为是与产品销售不可分的,是一种被动的提供行为。且被告在其销售活动中,对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执照、商标证、流通许可证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属其应承担的合理的审查义务,而对产品包装图案是否侵犯著作权进行审查或甄别则属过高的审查义务。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与被告侵权行为相匹配的责任承担方式,本院对原告此项请求予以支持;而原告仅针对产品销售者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南方饼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含被控包装图案的产品;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承担1,000元,被告武汉市南方饼业有限公司承担175元。该款原告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武汉市南方饼业有限公司应将其承担款项支付给原告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时应该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间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许继学
  审 判 员  彭露露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栩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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