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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与武汉市南方饼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0:02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
  2005年5月,诸暨市永利食品厂为生产经营需要,变更包装袋图案。2005年6月30日,永利食品厂与揭西县飞鹅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称飞鹅公司)签订了承印业务合同,飞鹅公司根据永利食品厂的要求,对“波斯猫”食品包装袋设计了新版图稿。飞鹅公司工作人员提交的CD光盘显示“波斯猫爱挑逗波斯猫休闲食品制造商永利食品厂”等图案和字样,包装设计新版图稿属性中设计时间显示修改时间为2005年5月17日。飞鹅公司出具书面证明,明确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永利食品厂所有。从2004年10月份开始,王坤即以上述权利包装袋图片的部分设计元素分别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并于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取得了以上注册商标:第4315837号“波斯猫”文字商标(中文加拼音);第56687746号图形商标(心形卡通图形);第5687745号“波斯猫”文字商标(中文美体);第5696086号图形商标(心形卡通图形);第5696085号图形商标(和尚图形);第5687747“波斯猫”文字商标(中文美体)。
  2014年7月,原告优莱客商行在被告南方公司处购得喜逗公司生产的“波斯猫蚕豆”30克包装的三箱、90克包装的二箱。上述两种“波斯猫蚕豆”产品除标重克数不同外,外包装图案完全一致。
  庭审中,本院组织当事人对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包装图案进行比对,其结果如下:1、涉案权利作品显示:底色为黑色,图案中部突出显示“爱挑逗”纵向文字图案;在“爱挑逗”文字图案左侧由上至下分别有“波斯猫”与“BOSIMAO”的组合图案、蓝色心形卡通人物图案、三粒实物蚕豆组合图案;在“爱挑逗”文字图案右侧由上至下分别有一粒实物蚕豆图案、粉色心形卡通人物图案、一粒蚕豆及“开心豆”和“牛肉味”文字组合图案;在整个正面图案底部有“波斯猫休闲食品、PERSIARECREATIONALFOODINCAT”字样;2、涉案被控包装显示的正面图案亦以黑色为底色,图案中部亦突出显示“爱挑逗”纵向文字图案;在“爱挑逗”文字图案左侧、右侧有与上述案件权利图案相同的组成元素、相同的布局。两者仅存在实物蚕豆图案、底部宣传文字不同的细节差异;3、比对中,原、被告均认可本案权利作品与被控包装图案在组成元素及元素布局上实质性相同。
  另查明:
  2003年9月3日,何铁永在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了诸暨市永利食品炒货厂,经营范围为食品加工自销。2004年11月2日,诸暨市永利食品炒货厂变更为诸暨市永利食品厂(以下称永利食品厂),经营范围变更为加工自销、膨化食品、凉果、炒货。2011年7月25日,经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永利食品厂企业名称变更为诸暨市优莱客食品商行,即本案原告。
  2004年12月20日,何铁永作为甲方,王坤以及王飞、陈东、姚爱粦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甲方所有的永利食品厂“波斯猫”系列交由乙方经营,“波斯猫”食品生产所需机械设备、资金由乙方负责,盈亏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的永利食品厂炒货业务由甲方独资经营,与乙方无关;甲方负责乙方工商、税务、卫生等方面事务,乙方负责“波斯猫”系列生产(含质量)销售事务;涉及“波斯猫”系列业务,均需乙方签字并盖公章才生效,若甲方单方面使用公章,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负等。
  2006年4月30日,永利食品厂法人何铁永与王坤又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约定:(1)何铁永与王坤终止合作,账目清算,全部结清,双方再没有任何纠葛;(2)王坤本人同意将已申请注册为“波斯猫”商标给永利食品厂使用,使用期为五个月,因包装袋数量已印刷好的原因,本协议满五个月自动取消终止协议,永利食品厂不得再使用波斯猫商标;(3)波斯猫公司生产的薯片“美仙子”包装膜印的永利食品厂提供的厂名、卫生许可证号、条码号、生产标准号,因为以前法人在诸暨合作,多余膜到徐州生产包装,永利食品厂同意波斯猫公司生产两个月,两个月后此协议自动终止,但波斯猫公司的其余产品不得使用永利食品厂的一切证件和号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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