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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酒公司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珍品酒业有限公司、徐贤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8 11:2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经当事人质证并经法庭审核,苏酒公司提供证据原件,珍品公司对证据第一至四组无异议,对证据第五组关联性不予认可,百谷公司对各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证据第一至四组均系原件,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第五组来源于工商行政处罚档案,对其来源真实性应予认定。百谷公司举证货款支付凭证系原件,各方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珍品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真实性各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珍品公司“蓝色贵宾经典”检验报告,百谷公司主张证据系来源于珍品公司,证据本身即系复印件,苏酒公司对检验报告中的受检单位名称持异议,珍品公司则对证据非原件持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与百谷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形成证据链,对证据来源真实性可予认定,同时因该证据系复印件,对该证据的证明力综合分析并作相关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洋河酒厂系第1470448号“洋河”、第3612960号“蓝色经典”、第4662735号“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中,“洋河”、“蓝色经典”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洋河酒厂与苏酒公司签订有《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洋河酒厂授权苏酒公司使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的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护知识产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授权有效期为2010年6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被告徐贤雷系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业主,经营范围为: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散装酒)、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国内版图书、期刊、报纸。2011年11月,相成工商局接投诉,查实徐贤雷经营的苏州市相城区渭塘苏杭时代超市连锁店从百谷公司购进瓶身标贴为“江苏洋河珍品酒业有限公司”,瓶身下端竖刻有“洋河”字样的480毫升“蓝色贵宾经典”绵柔型白酒25箱(规格6瓶/箱);“蓝色贵宾经典”浓香型白酒8箱(规格6瓶/箱)。至案发,已销售“蓝色贵宾经典”绵柔型白酒8瓶,售价42元/瓶;“蓝色贵宾经典”浓香型白酒7瓶,售价19.5元/瓶。相城工商局就此作出(201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贤雷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并对徐贤雷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色贵宾经典”绵柔型白酒142瓶、“蓝色贵宾经典”浓香型白酒41瓶,罚款人民币5000元。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中,百谷公司确认上述徐贤雷所销售的两个品种的白酒产品系由其供应,商品系百谷公司采购自珍品公司。百谷公司提交与珍品公司交易时珍品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以及“蓝色贵宾经典”检验报告,同时提交了向珍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绪佩支付货款的凭证,并由其当时的业务经办人潘某到庭作证。
  另查明,苏酒公司举证的相城工商局(201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档案中的检验报告与百谷公司涉案提交的“蓝色贵宾经典”酒检验报告相同,报告中受检单位名称及地址为“江苏洋河珍品酒业有限公司洋酒镇徐淮路168号”。相城工商局(201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档案中徐贤雷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标签上有商品条形码,经商品条码信息公共查询平台查询,指向珍品公司。
  再查明,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江分局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平工商案字(2011)第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李海涛个人经营开设苏州市平江区海涛烟酒商行,于2011年9月4日从常熟市蓝星酒业有限公司购进江苏洋河珍品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河蓝色贵宾经典白酒300瓶,至案发销售了48瓶,合计经营额1900元的事实,予以行政处罚。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常工商案字(2012)0116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卢寿章个人经营常熟市尚湖镇上海如海时代加盟店,于2011年从王姓送货人处购进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酒2箱计12瓶和蓝色贵宾经典酒2箱计12瓶用于对外销售。其中所销售的蓝色贵宾经典酒,酒盒正、反面有“蓝色贵宾经典酒”、“中国洋河”、“江苏洋河珍品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酒盒侧面有“中国洋河”等字样,酒盒侧面有“中国洋河”等字样,酒瓶瓶身标签上有“中国洋河”、“蓝色贵宾经典酒”、“江苏洋河珍品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瓶身有凸出的“洋河”字样。予以行政处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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