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酒公司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洋河镇珍品酒业有限公司、徐贤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原告苏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
1、第1470448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转让证明;
2、第3612960号商标注册证;
3、第4662735号商标注册证;
4、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
以上证据证明苏酒公司经授权获准使用“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权代洋河酒厂起诉的事实。
第二组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洋河”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蓝色经典”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梦之蓝”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4、《中华工商时报》关于“茅五洋分得十枚中国驰名商标”的报道;
5、《经理日报》关于“洋河、双沟同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报道;
6、《浙江日报》关于“洋河股份跻身全球500强”的报道;
7、《经济晚报》关于“洋河股份市值超五粮液”的报道;
8、《新华日报》关于“洋河首登胡润品牌榜居苏企首位”的报道;
以上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得到公众高度认可,知名度高。
第三组
1、相城工商局相工商案(201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徐贤雷销售珍品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被工商部门查处的事实;
2、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江分局平工商案字(2011)第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苏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常工商案字(2012)0116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据2、3证明珍品公司生产的侵权产品在苏州及其他地区多有销售,被工商部门查处,后果严重。
第四组
1、律师费发票5000元;
2、火车票及档案查询费计587元;
以上证据证明苏酒公司为制止侵权合理支出。
第五组
1、相城工商局(201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档案中的检验报告;
2、相城工商局(2011)341号行政处罚决定档案中的价格标签;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商品条码信息查询记录;
以上证据证明珍品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厂名以及珍品公司是侵权商品的生产商的事实。
被告珍品公司辩称,珍品公司不存在侵害“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注册商标的行为,请求驳回苏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珍品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徐贤雷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百谷公司辩称,1、2011年10月3日、11月4日百谷公司销售给徐贤雷的瓶身标贴“江苏洋河珍品酒业有限公司”、瓶身下端竖刻有“洋河”字样的480毫升装洋河“蓝色贵宾经典”绵柔型白酒150瓶、洋河“蓝色贵宾经典”浓香型白酒48瓶,全部是从珍品公司合法购得,百谷公司不知道上述从珍品公司购得的白酒是侵犯苏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百谷公司自2011年11月4日起即已停止销售上述系列白酒,苏酒公司主张停止侵害无事实依据;3、苏酒公司要求百谷公司对珍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没有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30万元;5、苏酒公司要求百谷公司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1万元费用也没有依据。
百谷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珍品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珍品公司“蓝色贵宾经典”酒检验报告;
2、货款支付凭证;
3、证人潘某证言;
以上证据证明百谷公司销售给徐贤雷的白酒是从珍品公司合法购得。(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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