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与武汉巴士博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8 11:18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1月19日,罗志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的发明专利,并于2007年11月28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41005××××.5。该专利权利要求书共记载有5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为:一种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其特征是由非磁性开口不锈钢套和开口导电金属套组成,导电管母线连接部位套入与导电管母线导体外径相吻合的开口导电金属套,开口导电金属套的表面套入与开口导电金属套外径相吻合的非磁性开口不锈钢套。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其特征是在用不锈钢焊将非磁性开口不锈钢套的开口完整焊接。截止本案诉讼时,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007年12月29日,罗志昭与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签订《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一份,许可该公司独占实施涉案专利,许可费前十年为每年50万元,后10年为每年25万元。双方同时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第三方侵犯本专利权,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有权作为本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单独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2013年1月,被告巴士博公司参加了中煤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代理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铜管绝缘母导线采购招标并中标,该项目标的金额为89.88万元。2013年3月26日,原告日昭公司以被告巴士博公司在该项目中供货产品侵犯专利权为由,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指派公证员王芳与公证员助理王瑞随同日昭公司工作人员朱桂青到达宁东羊场湾煤矿十三采区的施工现场,由公证员助理王瑞对所指侵犯专利权的产品进行现场拍照,公证员王芳对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记录》。就上述证据保全情况,银川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3)宁银国信证字第04629号公证书,《现场记录》复印件和现场所摄照片附录于公证书之后。公证书随附照片显示,铜管母线接头处套有开口的铜套,铜套外套有开口不锈钢套,不锈钢套开口处有焊接痕迹。本案中,两原告主张以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5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并认为依据该公证书所附照片,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巴士博公司对两原告的主张没有异议。
另查明:
2013年,两原告以被告巴士博公司在羊场湾煤矿铜管绝缘母导线供货产品侵害其名为“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0322××××.1)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案号为(2013)合民三初字第00102号。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该案达成和解,由被告巴士博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4.4万元并负担减半后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巴士博公司已按约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款并负担了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确定被告巴士博公司应负担的经济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经审查,截至本案诉讼时,涉案的“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发明专利处于有效期内,原告罗志昭作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日昭公司作为该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有权对侵害该专利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根据(2013)宁银国信证字第04629号公证书随附照片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比对意见,可以确认被告巴士博公司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羊场湾煤矿现场施工安装的铜管母线接头处套有开口的铜套,铜套外套有开口不锈钢套,不锈钢套开口处有焊接痕迹,上述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巴士博公司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制作、销售被控侵权的复合导电管母线连接器,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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