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 正文

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4)

发布时间:2015-05-27 08:50商业秘密网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公证发展战略规划。要以保障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落实《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为目标,全局谋划,统一步调,就知识产权公证队伍建设、专业化人才培养、业务配套设施建设,专业化执业平台建设、执业规则完善、业务探索和合作等进行战略思考和统一规划。
  加大知识产权公证配套建设投入。要统一推进知识产权公证业务配套建设,丰富和强化公证执业手段,整体提升公证机构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在科研院所、高科技企业等密集地区,选择知识产权公证业务发展较好的公证机构,培育和建设具有一定引导、辐射效果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中心”。
  着手实施知识产权公证人才战略。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有意识吸纳具有复合教育背景人员到公证队伍中,完善公证员队伍知识结构;做好定向人员培养,有选择、有目的地从办理知识产权公证较多的公证机构中选拔、培养知识产权公证专家型人才;在有条件的公证机构推动实现知识产权公证专业化分工;借助外脑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证咨询专家库,为知识产权公证提供技术支持。
  拓展深化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内容。统一规划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执业信息化平台建设,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证据材料公证保管平台;综合运用公证执业手段,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证据效力等法律特殊效力,进一步深化公证在知识产权流转、融资领域的职能作用。
  加大知识产权公证交流宣传力度。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护组织、高新科技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公证合作,通过参加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展会等形式,推介公证服务知识产权的价值理念;坚持日常宣传和专项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公证的宣传普及工作。
  链接
  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历程
  1979年,司法部重建后着手推动公证制度复建与发展工作。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公证的任务、原则、业务范围、程序等诸项内容都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将证明合同(契约)、保全证据、保管文件等纳入公证业务范围,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奠定坚实制度基础。1982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9条、168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赋予了公证证明当然证明效力,为公证机构开展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服务知识产权发展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1984年1月25日,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在给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关于出具专利有关证明事的复函》中指出,“经与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我国企业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的证明事项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根据我国公证机关统一行使公证职能的原则,应由公证处办理为宜”,为我国公民、企业依据国际条约提出知识产权申请以及要求优先权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提供了法律保障途径。
  上世纪90年代至本世纪初,上海、天津、浙江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了地方公证法规,大部分都规定证明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归属、转让和许可使用以及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为公证的业务范围。《贵州省公证条例》和《云南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更将“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证据保全”列为应当申办公证的事项,服务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
  1994年8月26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司法部、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在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作者:余飞,来源:法制日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