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阳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一、被告人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上述现场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72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运成
审 判 员 潘燕清
代理审判员 黄天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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