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培罗蒙有限公司、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1994年8月28日,培罗蒙西服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培罗蒙”商标,注册号703978,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妇女紧身衣,裘皮服装,鞋,袜,围巾,皮带,手套,领带,领结,背带。1998年6月7日,商标注册人依法变更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后继展2014年8月27日。
2002年2月,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注册并使用在西服上的“培罗蒙”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的驰名商标。同期,自2001年起,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培罗蒙”商标连续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2007年6月,“培罗蒙奉帮裁缝缝纫技艺”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为“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5月,“培罗蒙奉帮裁缝技艺”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培罗蒙”具有较高的商誉与历史积淀,与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具有确定的关联。
2012年初,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标注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服饰产品,造成市场混淆,遂委托律师取证。代理律师于2012年6月29日至常熟市招商东路188号“华盛服装市场”0243号铺位,购买了标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西服一套,价格均为260元,并就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上述西服外包装、吊牌及内衬标牌上均标有显著的“商标许可人: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并标有“shengbailun及图形”注册商标。
经查,常熟市招商东路188号“华盛服装市场”0243号店面工商登记经营业主为董国云,系个体经营,场所面积11平方米。店面同时挂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及“广州杉杉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灯箱招牌,其所销售涉案被控侵权西装销售授权书为双鹿公司以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shengbailun及图形”注册商标品牌股饰系列总代理身份授权。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公证取证过程中,该店面内人员为彭银弟,所出具购货收据上台头为广州杉杉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收据底部收款账号为彭银弟银行户头。
另查,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在香港于2009年2月27日注册成立,原注册名称为“登喜路(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更改为现名。
再查明,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为公证取证支付3000元。另,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签订有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就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与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董国云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聘请该所徐春雷、饶立律师为上述纠纷案的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一审、二审诉讼阶段、执行阶段的代理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于立案之前支付前期律师费12000元,剩余律师费按照最终判决并执行到位之赔偿数额的30%支付。
本院认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取得“培罗蒙”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培罗蒙”商标历史悠久,词义独特,具有强识别性,作为注册商标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的驰名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享有高知名度,注册商标与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间密切关联。“培罗蒙”为中华老字号,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之“培罗蒙”字号亦属于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其专用性受法律保护。
董国云经营的常熟市招商东路188号“华盛服装市场”0243号店面悬挂“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店招,系擅自使用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具有知名度的“培罗蒙”企业名称,足以引人误认,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所销售西服外包装及吊牌、标牌均显著标注有“商标许可人: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方式和目的显然是将与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培罗蒙”注册商标相同的“培罗蒙”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董国云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作为被控侵权商品商标许可人及销售授权人,未到庭提出抗辩,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商誉损害,故对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主张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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