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与培罗蒙有限公司、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提交证据为:
1、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其拥有“培罗蒙”企业名称;2、“培罗蒙”注册商标证二份,证明1981年3月1日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培罗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注册号145725,后续展。1994年8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培罗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妇女紧身衣,裘皮服装,鞋,袜,围巾,皮带,手套,领带,领结,背带”,注册号703978,后续展;3、驰名商标认定通知,证明2002年2月,“培罗蒙”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注册并使用在“西服”上的驰名商标;4、著名商标证书,证明自2001年至2012年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注册在服装上的“培罗蒙”商标连续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5、中华老字号证书,证明2006年“培罗蒙”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6、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证明2007年6月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的“培罗蒙奉帮裁缝缝纫工艺”被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定为上海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7、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书,证明2011年5月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的“培罗蒙奉帮裁缝缝纫技艺”被国务院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8、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的部分广告,证明其为“培罗蒙”品牌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9、(2012)沪新证字第562号公证书,证明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的代理人及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公证人员至常熟服装城纺交市场华盛片0243号店面购买了由被告董国云销售的标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的西服一套,并就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10、(2012)沪东证经字第8373号公证书,证明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字样已经构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11、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证明其在香港于2009年2月27日注册成立时原注册名称为“登喜路(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更改为现名,从公司成立之初就明显具有“傍名牌”的恶意;12、公证费发票,证明为调查取证支付公证费9000元;13、律师聘用合同及发票,证明为诉讼支付律师费12000元;1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培罗蒙商标在2002年即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无证据提交。
被告双鹿公司未作答辩,无证据提交。
被告董国云辩称:一,董国云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董国云与彭银弟签订租赁协议,将涉案店铺租赁给彭银弟,根据公证书也反映销售者是彭银弟。二,彭银弟销售的服装标识为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授权和生产,彭银弟销售的涉案产品与授权许可一致,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销售的产品侵权,也应该由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双鹿公司承担责任。三,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企业名称的目的是什么,与彭银弟无关。此外,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主张的赔偿额过高。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的诉请。
董国云提交证据为:店铺租赁协议,证明常熟市招商东路188号“华盛服装市场”0243号铺位出租给彭银弟经营服装。
经庭审质证,并核对证据原件,对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董国云举证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注册商标“培罗蒙”为中华老字号,品牌具有独特含义,其立意为“培”是指培育高超的服装缝制的技艺,“罗”是指服装,“蒙”是指为顾客服务。1981年3月1日,培罗蒙西服商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培罗蒙”商标,注册号145725,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后于1987年5月10日变更注册人为培罗蒙西服公司,并续展至2003年2月28日。1998年2月7日,商标注册人依法变更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后注册商标多次续展至2023年2月28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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