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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昆山贝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2商业秘密网

  2、订单一份,证明被告生产产品的数量,总共订单是200台;
  3、土耳其一家公司于2007年发布的一份产品目录宣传册,证明在2007年其他公司已经生产了具有椭圆形的婴儿推车,原告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4、麦圈网上下载的一辆喜得贝手推车图片,证明目前采用椭圆形的婴儿车造型很普遍。
  经本院主持双方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7-13证据不予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4不予认可。经本院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7真实性不予认定,对证据8-13,原告提供了 相应的证据原件,被告亦未提出相反证据,经本院审核,对证据8-1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因外观专利侵权比对以涉嫌侵权的实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而非通过图片比对,故对证据1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关于被告证据2系单纯 传真件或打印件,原告亦不予认可,被告审理中亦不同意对公司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审计,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3,系境外形成的证据,且属单纯的普通印刷品,被告未履行相应的形式手续,故本院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定;关于证据4,原 告举证时即称系指庭审前所存在的产品图样,并非原告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存在事实,故本院对证据4认为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据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系名称为“婴儿推车的车架(1)”专利号为ZL20093017509.5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9年1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27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4年1月22日,目前专利处于有效期内。该专利授权公告 6幅图,结合该专利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立体图、左视图、右视图可知,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婴儿推车车架,车身架推把杆与前轮支架连接后为一椭圆形,推把手设计在椭圆形车身架圆弧处,把手设计为侧向7字型,后轮支架形成一个向后拱起的支撑形状,前扶手架 为一横杆,两边以独立三角形状支架与车身架相连,前轮设置为单轮,设计在椭圆形车身架最下端圆弧拐角处,后轮设置为双轮与后轮支架下端相连。座垫前端固定在椭圆形车身架上,后端与后轮支架相连,后靠设计为一顶端半圆形的长条框架与后轮支架相连。
  2011年4月28日,原告将上述专利许可给案外人昆山小小恐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许可使用年费为100万元,昆山小小恐龙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实际支付许可使用费100万元,原告为此向税务部门纳税56000元,并于2011年6月22日将该 专利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
  2011年5月11日,原告申请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对被告公司网站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保全,被告展示的被控侵权产品型号为C586,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于2011年5月16日出具(2011)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2276号公证书。
  2013年4月18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仓库进行了证据保全,查封型号为C586+LB321被控侵权童车一辆,经庭审拆封查实,C586+LB321系由组合婴儿推车一辆(包含有可与推车组合的摇篮)。另查明,被告已实际将被控侵权产品出口销售境外,实 际数量未知。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对被告财务审计,被告拒绝提供财务账册。
  本院认为:原告系名称为“婴儿推车的车架(1)”专利号为ZL20093017509.5号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在被告销售涉案侵权产品时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一、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此,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原则和观察方式及标准应该是以整体综合判断,并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进行观察,以是否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作为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视觉要部与被控侵权产品 进行对比。被控侵权物品与原告专利经比对,推把杆与前轮支架相连(实际使用状态下)均为椭圆形状,车把设计均为侧向7字型固定在椭圆形车身架上端圆弧处,前轮均设计为单轮置于椭圆形前端底部,后轮均设计成双轮,并均以拱起的后轮支架固定于车身架上,前扶 手架与扶手杆均形成一个独立三角形状。两者不同点在于涉案专利推把手7字形状拐弯处弧度较被控侵权产品拐弯处弧度较为圆滑;涉案专利前护手拐弯处较被控侵权产品弧度较为圆滑,被控侵权产品并配有餐盘;涉案专利设计单独坐垫,被控侵权产品设计为一铁条固定 在支架上,并在上面放置额外的坐垫;涉案专利靠背较被控侵权产品靠背拐弯处弧度较为圆滑,被控侵权产品增加塑料件包裹;被控侵权产品在前轮支架椭圆形底部增加脚踏板;收车钩涉案专利为有孔式,被控侵权产品为无孔式;前后轮形状及大小比列不一致,被控侵 权产品后轮增加踏脚装置;篮筐支架下垂角度被控侵权产品较为下垂;被控侵权产品为完整婴儿推车,已经安装了布套,并含有摇篮组合,涉案专利仅为推车架。(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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