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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玉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2商业秘密网

  二、被告罗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罗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1,100元;
  四、驳回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罗玉萍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罗玉萍负担。该款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罗玉萍应将该款和上述判决数额一并支付给原告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尹 为
  代理审判员  赵千喜
  人民陪审员  徐汉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童小雪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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