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宁波厚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罗玉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1:02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
专利权人任李勃于2012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汽车地桩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8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3004××××.8。从主视图观察,该地桩锁整体由底座和前、后活动桩通过芯轴连接而成的直立三角形,前活动桩中间贴有两端带弧度的长方形图案,后活动桩与前活动桩接触面设有一条底部为开口圆形的长槽;从后视图观察,前、后活动桩相连接的顶端设有锁芯,锁芯向外延伸部分呈凸起的圆锥面,前后活动桩可视面中间贴有两端带弧度的长方形图案;从立体图和右视图观察,底座为四角略带弧度的长方形,底座两端固定着两对顶端带弧度的三角形芯轴,每对芯轴通过装饰盖相连接,底座中间整齐排列着两对半球形剖面凸起,前活动桩与底座接触一面顶端部位设有一圆孔;从使用状态图观察,该活动桩锁闭合后,前、后活动桩均被定在底座上两对剖面凸起中间,其可视面中间均贴有两端带弧度的长方形图案。截至本案起诉时,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2013年2月1日,专利权人任李勃与原告厚博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一份,约定任李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原告厚博公司实施涉案专利,许可费用为每年3万元。该许可协议第八条第二款有关侵权处理条款约定,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许可方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许可方协助。2013年5月6日,双方签署侵权处理授权委托书一份,将上述协议第八条第二款调整为,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许可方专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由被许可方或其代理人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负责向专利管理机关提出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许可方协助。
2014年3月31日,原告厚博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黄鹤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同日下午12时50分许,公证员李长青、公证员助理严军及厚博公司委托代理人蒋祖东、邹乘风来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8号的武汉鸿润汽配城,在该汽配城内标有“天润汽车用品商行”字样的商铺,邹乘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铺购买了加厚车位锁一个,并取得盖有“武汉市硚口区天润汽车用品商行发票专用章”印鉴、号码为00112420的发票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蒋祖东对该汽配城及商铺的招牌进行了拍照。回到公证处后,蒋祖东对所购商品进行了拍照,公证员李长青对所购商品粘贴封条封存后,交由邹乘风保管。2014年4月20日,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出具了(2014)鄂黄鹤内证字第2111号公证书,现场取得的发票、所拍照片附录于公证书之后,公证书确认照片与公证证据保全的实际情况及商品实物情况相符。
庭审中,原告厚博公司提交了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经当庭勘验,该被控侵权产品为车位地桩锁产品,外观特征如下:从正面观察,该地桩锁整体由底座和前、后活动桩通过芯轴连接而成的直立三角形,前活动桩中间贴有两端带弧度的长方形图案,后活动桩与前活动桩接触面设有一条底部为开口圆形的长槽;从后方观察,前、后活动桩相连接的顶端设有锁芯,锁芯向外延伸部分呈凸起的圆锥面,前后活动桩可视面中间贴有两端带弧度的长方形图案;从立体和左、右方观察,底座为四角带略微弧度的长方形,底座两端固定着两对顶端带弧度的三角形芯轴,每对芯轴通过装饰盖相连接,底座的中间整齐排列着两对半球形剖面凸起,前活动桩与底座接触一面顶端部位设有一圆孔,圆孔塞有橡胶垫;在地桩锁收合时,前、后活动桩被卡在底座上两对半球形凸起中间,前后活动桩可视面中间贴有两端带弧度的长方形图案,且后活动桩的顶端设有一圆孔,圆孔塞有橡胶垫。原告厚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除在后活动桩顶端部位设有一圆孔外,其他特征均与本案授权设计的特征相同,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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