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7)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3商业秘密网
即使是侵犯版权,既然它已经采用通过市场选择,由人们用货币来对其进行度量,那么它又有何种特殊之处能在没有足够证据的基础上就对于侵犯版权的疑似者,或者可能侵犯版权的人、有条件侵犯版权的人,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上网自由、言论自由呢?而这并不是在公共利益受到严重威胁、宪政秩序面临被破坏的紧急时刻。
人们忘了,近代刑法的进步最关键的一环还在于嫌疑人甚至是罪犯也有接受正当的司法程序的权利。
人们的权利,不仅仅在于紧守社会强制性规范所应该享有的一切,也包括在破坏契约之时所不可剥夺的权利。
在终结了第三章对于版权保护扩张与其他权利保护所存在的各种潜在矛盾的讨论之后,文章的第四章叙述了在某种意义上,版权法由于其过度的扩张也正在丧失弹性,这不仅是由于与其他权利的日益冲突使其逐步减少了与其他权利保护的和谐度,即使在经济性上,其也日益对于创新的利用形成了一种阻碍。人们在现有的版权制度下,逐渐寻求不到其对新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当公益是如此的明显而又不能被寻求,当创新将给社会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却被阻碍,当人们必须以违法来实现正当目的的有效实现时,这已经意味着版权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僵化,其在设计与运行上出现重大问题。
版权制度的逐渐僵化就在于它愈来愈着重对于确定性的追求,一种永久恒定的权利,或者通过长期的特许期限而获得的一种“暂时”替代的权利。
正像我们借鉴处理同样作为财产的土地的变化一样,僵化复杂的版权法与灵活便捷的版权法的意义截然不同,在美国“19世纪到处在谈论财产、授予权利的话题,但最受重视的财产是生产性财产,投入使用的财产是动的而不是静的财产。财产的根本意义变了----从静的赋予所有人不受侵害的享受耕地的观念变成能动的、工具的观念。我们已经看到这种新观念像一只手套适合于拥有土地的大众,土地法及美国法律的相关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英国法律的复杂形式对于大发展时期的美国大众显然不适用了并最终被摒弃,因为法律的精密无疑是一稀缺资源。[12]而今在互联网新经济时代我们似乎看到了同一问题。在未来的信息社会的模式下,重要的是寻求成为信息的束点----信息结构下的信息交换的节点,它或许可以不是信息最终判断反馈的大脑,即使是仅仅作为高效的被信任的信息交换的场所,就能成为社会经济乃至社会总控制的要害。在某种程度上采取一种相对宽松的富有弹性的法律制度----不是通过对于权利的过分保护,即对于传播进行一种事实上的全面“垄断”控制,而是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通过信息的交互实现对于信息的最大利用。而在同等的成本下,整个社会能产生连环的集聚效应。我们应该认识到作为信息革命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消灭中间商,除非他们能有效地成为信息的有效束点,并为信息的高效自由交换提供更强有力的服务,他们只有在这种建立在信息自由的竞争中生存,从而作为新的中间商,为劳动的直接高效交换提供服务,也只有在这种劳动中,他们获取了与他人劳动平等交换的资格条件,并实现了自己的合理利益。而不是与此相反。[13]
综上所述,人们不应片面地追随这种简单维护财产权的趋势而忘记了对于自己其他权益的维护与整个公共利益的平衡。正是从这一角度考虑,论文在第五章中对于盗版行为、盗版党运动等重新进行反思,并强调了联合的意义,以及人们对于法,对于合法性和违法性都应再有所认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性区分标准的去除与弱化,带来的可能反而是个体的人的影像的模糊乃至消亡的危险。如果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要建立的是这样一种模式----刺激消费与无所不在的监督,暴力的威胁尽管很少发生,却挥之不去----那么知识产权制度也将逐步的剥离自己的合法性面纱。
三、论文的主要不足与课题展望(作者:宋廷徽,来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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