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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2)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3商业秘密网

  虽然至此信息传输技术经历了长足的发展,然而这些成就并没有真正的直接的将大众的日常生活卷入其中。这些并不具有现代感上所说的直接针对个人的公共意义。以印刷为例,事实上,在研究出版史的时候没有必要追溯到15世纪的初期刊行本。自“15世纪古登堡发明活字印刷术以来平板印刷术一直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印刷超过2000册的印刷品的出现要到17世纪。实际上成为大众传播的前提的阅读的大众化,是在初等教育得到了发展、出现了圆筒印刷机和纸浆造纸法的世纪以后才实现的”。[3]
  即使大规模的复制传播技术得到了发展,但是由于这种传播技术本身成本的高昂,使得这种大规模的复制传播技术,仍不可能由个体所普遍的享有,即使对于商业机构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因此尽管复制技术的发展使得这种复制能力日益惊人,但是过去技术上的发展并没有使得在版权建立后,版权人在利益实现上出现根本性的困扰。由于复制技术本身的限制,使得个人并不能以个体的形态对此普遍掌握,因此版权人主要控制了有限的大型复制设备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盗版对于其版权利益的根本威胁。并且通过与复制件在性价比上的竞争中居于一定的优势。
  另一方面,即使拥有大规模的复制能力,但是由于个体并不具备广泛的超越时空的传输能力因此,这意味着版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对于有限度的发送者的控制确保对于版权利益的维持。例如即使广播超越报纸具备更广范围的瞬时传播能力,但是这种媒介形式始终是单向度的,因此,通过对于发射源的把握,版权人就可以使自己的利益加于全体听众之上。广播权事实上就最简单的反映了这一关系。
  在1960年代,影印复制技术的广泛流行,似乎对版权产生冲击,但是通过对设备生产的控制追踪,同样可以维持这种对版权利益的控制。所以对于个人领域的控制不是基于理论而实际上更主要是基于经济,而得到了放松,个人或家庭对版权作品的少量复制,长期以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不需要得到版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然而,复制技术的大众化发展特别是音声技术,包括空白cape等复制存储音像、检索信息为目的的技术等方面的进步,使得个人或家庭为了私人使用而少量地复制作品的行为,从总体上就可能构成大规模复制,从而足以损害版权人的利益。从此意义而言,损害版权人经济利益的,不仅是从事盗版的企业,而很可能是处于流通末端的分散的个人使用者。但是为了消除这种个人复制的经济威胁而在法律中将其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却会遭遇到很大的困难。但是,由于这种技术尚没有能力使原件与复制件等同,因此当人们保存时往往还会选择正版商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产业界所容忍。
  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版权旧有的利益保护模式受到了革命性的挑战,建立在0与1所组成的数据上,通过代码的设计,可以使目标复制件的数据质量等同于原件的数据质量,近乎完美的复制这便是数字媒体最显著的特点。DAT技术率先阐释了这个“危险”,原则上它可以完美地复制音频内容。因此,这也真正引起了产业界的警惕。
  在美国,在数字内容提供商推动之下所制定的《Audio Home Recording Act》[4]法案中,不但规定对空白cape征收小额税收,还直接对数字复制技术进行限制。依照法案规定,数字录制设备的制造商被强制性的要求在其设备中安装一种能够监控该设备所录制的所有数据的芯片。以此,这种新设备虽然允许少量的个人复制,但是复制件的质量将无法与原版的品质相提并论。最终,国会以规制代码为手段,间接地规制了行为----通过要求批量复制的版本必须存在瑕疵,从而将非法复制限制在最低限度,即以法律人为的降低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实用性利益。由于DAT技术的制造商数量有限,所以这种规制事实上又重新回归到了古老的模式,通过控制少数的信息传播的束点媒介、束点,版权人可以从本身非排他性的大规模信息传播中获得利益,只要打击面不大政府的规制将可以顺利地有效实现。其后果是让“侵犯版权”的行为具有更强的可规制性。(作者:宋廷徽,来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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