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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4)

发布时间:2015-05-19 15:43商业秘密网

  在此之下,公益与整体的社会经济并不能从中获得最大的益处。随着创造性毁灭风暴的延迟资本主义将愈来愈与技术社会的发展产生矛盾。如果版权法不能以重大的改革将其限制于民主框架之内,乃至废除,一种信息封建主义与思想恐怖的阴影,将逐渐侵蚀人类社会。以至于一直主要以其经济性示人的版权,将不得不成为新民主运动中政治权利维护的中心。
  在论文的第三章,着重论述了由于上述矛盾,使得版权法在面临这种新的传播结构的改变时在延续以往扩张的趋势下,必然向个人领域更深地延伸出了触角。一方面版权扩张不仅仅是带来实用主义的版权利益的不平衡,资本主义制度下版权制度必然引出的是文化辛迪加的存在,通过减少公共领域知识的传播,维持垄断利润,将大范围的信息传播进行控制。版权制度作为资本主义全球经济制度的重要一环,进一步加剧了信息----经济----机会的马太效应。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这种资本对其自身利益不断追求所支持的版权法向私有领域的扩张,使得其所涉及的“言论自由”公有领对版权保护扩张趋势的反思域日益狭窄,并与“隐私权”、“言论自由”、“正当的诉讼权利”、“人权”等日渐冲突。论文对于这些冲突分别进行了讨论。
  1.版权保护对于隐私权的影响。由于版权保护的扩张更主要的是针对个人领域,因此版权保护的扩张使得其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发生了直接的冲突。
  隐私权是一项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的民法、宪法权利与基本人权。直到19世纪末在英美法系隐私权仍然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概念,人们公认的隐私权的概念的确立始于1890年,[5]在判例上,乃以“个人私事不受干预的权利”而发展起来,通常民法上的隐私权被局限于“私生活不被随便公开的法上之保障或权利”,[6]尽管隐私权在宪法上的意义,在研究时间上更为短暂,但随着对于其内容深入的探寻,它已经逐步发展为广泛地意指那些与个人的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重要私人事项可由个人自律地加以决定的自由。
  而随着现代化社会理性化的不断进展及信息的发达,隐私权逐渐显露出其积极的一面,即原本消极地维护私领域不被他人无端介入的自由的权利性质由于受信息社会发达的“压迫”也逐渐积极要求公权利对隐私予以保护,特别是在信息的利用与控制方面。
  但是这些仍然并不是隐私权的全部与界限,真正的隐私权的根源更在于对于人作为独立的个体,可以拥有自我独立的理性并以此面貌参与到公共生活中的权利,隐私权是保障自由的人的个体存在的重要条件。而正是个性的自由发展成为了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在今天我们更能意识到其同样也是现代大众民主的基础,即只有首先存在拥有自由意志的人并且其可以以这种个体的面貌进入社会生活,才有着真正的民主参与、个人的权利也才能真正的获得保障,并使得共和民主制不因市民的精神上的漠视而真正得以延续下去。所以隐私权不是局限于也不应局限于现代不受干扰的私人生活的隐私观念。相反隐私权的基础应将贡斯当和密尔等近代启蒙运动鼓励和倡导的个人不受干涉的自由作为现代民主的核心,将个体的自由存在作为最高追求。即为独立个体的自由发展形成使得个人生活私密性的重要意义得以彰显并须由法律来给予根本保障。
  有活力的富有创造性的个人才始终是社会得以存在和良好发展的前提。因此对于个体的人来说,保留思想、精神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时间,使个人能够自主的决定个人的生活方式和价值选择正是隐私的真正意义。正如波斯纳所述:“如果‘一个人被迫每一分钟都生活在他人之中,自己的一切需求、思想欲望、梦想或感激都受到公众的审视。他因此失去了个人性和人的尊严,这样一个个体就融合在民众之中了。他的看法由于是公开的,一般就永远不会有差异;他的追求,由于是众所周知的,一般总为常规接受;他的感情,由于是在众目睽睽之下,一般会失去其独一无二的个人化的温情,成了与他人没有区别的感情。这样一个个体,尽管有感知力,确实非常特定的,他不是一个个体。’”[7]相反,他会落入萨特所言的在锁孔之中被窥视的个人,而个人由于知道所被窥视而在这种意念的前提下行动。因此不仅是对于所谓的异端而言,现代社会的大众也完全可以感觉到这种“他人即地狱”的感受。(作者:宋廷徽,来源:《法学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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