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2)
发布时间:2015-05-19 13:26商业秘密网
在竞争关系方面:第一,从主体的经营范围看,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具有竞争关系。第二,从涉案产品的用户群看,在本案中,“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因此“360隐私保护器”是依附于QQ软件运行,从而“360隐私保护器”的用户群也是QQ软件的用户群。从上述两点看出,无论是从经营范围,还是涉案产品的用户群上,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在竞争行为方面:“360隐私保护器”的开发、发行以及对QQ软件的评价行为,会产生对“360隐私保护器”经营者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或降低腾讯方竞争优势的后果,属于竞争行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360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三家公司需要在本判决生效起30天内在360网站的首页及《法制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腾讯经济损失40万元。
二、商业诋毁行为分析
主体要件包括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主体的经营范围看,原被告之间存在业务重合,拥有相同的市场利益,具有竞争关系。主观要件是故意:“360隐私保护器”只针对QQ软件进行监测,具有唯一针对性行为要件是“360隐私保护器”在对QQ2010软件监测时,对QQ2010软件扫描计算机中可执行文件的行为,使用了“可能涉及您的隐私”的表述。在“360隐私保护器”界面用语和“360网”的360安全中心、360论坛、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开发小组博客日志。行为后果是“360隐私保护器”监测提示用语和界面用语以及“360网”上存在评价和表述,采取不属实地表述事实、捏造事实的方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的意图,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了商业诋毁。
三、百度诉360的商业诋毁行为分析
本案中存在四个主体: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时代);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奇智软件);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三际无限)。(原作者:孙妍 冯会波)双方构成竞争关系:百度网讯和百度时代从事搜索引擎服务,奇智软件和三际无限从事安全软件服务,同为在全国拥有极大数量和很高比例网络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具备在互联网各个领域发展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且相对容易实现。
主观要件是故意: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出具了《软件产品比对测试报告》;该测试结论为:通过比对测试,“百度工具栏V2.0及百度地址栏V1.0Beta”软件未查出与2007年6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恶意软件定义”细则》中八项特征;恶意软件:强制安装、难以卸载、浏览器劫持、广告弹出、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恶意卸载、恶意捆绑及其他侵犯用户知情权、选择权。行为后果是上述三行为损害了百度方的商业信誉,构成商业诋毁。
四、互联网时代商业诋毁行为的新特点
(一)技术性非常强。
互联网软件时代,厂商用来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是网页和软件。一旦这些网页或者软件被内置了某种技术性措施,例如病毒、木马、恶意代码、恶意功能,普通公众很难发现。往往需要通过技术专家借助于专业工具才能还原案件事实,这给普通公众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带来了巨大障碍,也给执法者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 在360隐私保护器案件中,法官巧妙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创造了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经典案例。一方面,360隐私保护器提示用户扫描的均为可执行文件,另一方面360在自己的隐私白皮书中称可执行文件不涉及用户隐私。那么,被告自己就否定了自己关于“QQ窥视用户隐私”的说法,成为这场争议的输家。(作者:孙妍 会波,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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