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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4商业秘密网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原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良影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此种消除影响应当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关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根据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影响的范围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案中,原告提交其律师费发票及公证费发票证明其合理开支的主张,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至于原告所主张的鉴定费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均为净化工作台的生产销售企业,二者具有同业竞争关系。被告使用域名“sw-cj.com”和邮箱suzhou@sw-cj.com。"suzhou@sw-cj.com、在其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中对其公司名称进行不规范标注、在宣传册及网站中宣称其“具有十多年生产历史”、在其宣传册及网站中使用涉及医药、医疗行业的宣传用语及图片以及在其宣传册中印制原告取得证书等一系列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停止使用域名“sw-cj.com”及邮箱HYPERLINK"mailto:suzhou@sw-cj.com。"suzhou@sw-cj.com;停止在其宣传册及公司网站中对其公司名称的不规范标注行为;停止在其宣传册及网站中宣称其“具有十多年生产历史”,停止在其宣传册及网站中使用涉及医药、医疗行业的宣传用语及图片。
  二、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三十日在网站“www.苏州净化.中国”首页显著位置对其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载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上述第一项列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冒用原告“ISO9001:2000国际标准认证证书、高效空气净化器折叠滤纸专利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五份证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声明应当事先由本院审核通过,如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拒绝执行,本院将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0元。
  四、被告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合理支出11000元。
  (上述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五、驳回原告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0元、鉴定费27000元,合计32960元,由原告负担2660元,被告负担303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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