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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4商业秘密网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3:上海英格尔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认证证书,证明被告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通过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认证范围为空气净化设备(实验室用净化工作台)的制造和服务。
  证据14:国内域名注册证书一份,计永青出具的授权使用说明书一份,载明计永青于2012年6月5日通过北京新网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域名为“苏州净化.中国”,注册人计永青授权被告公司无偿使用该域名,证明被告公司现使用的中文域名不存在侵权。
  证据15:苏州汇金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新都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宏伟空调净化设备有公司企业宣传册三本,均宣传有SW-CJ型号净化工作台,证明SW-CJ净化工作台是通用型号。
  证据16: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2年11月23日向被告颁发的SW-CJ型净化工作台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一份,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一份,被告的声明一份,证明SW-CJ系被告的企业标准号,故被告有权将SW-CJ作为域名、邮箱及在宣传册中使用。
  证据17:苏净泰安空气技术有限公司网页打印资料一份,该公司于1970年即生产SW-CJ系列洁净台,证明SW-CJ系通用型号。
  证据18: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一份,医疗器械注册证两份,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两份,证明被告宣传册1所印制的企业荣誉证书系以上证书。
  证据19:吴江伟诚钢构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吴江市金鼎净化钢构协会会员单位牌匾照片一份、苏州市金净净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宣传册上的上述三份证书未侵犯原告权利。
  证据20:23份客户资料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业绩。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证据1,被告认为计永青的挂靠单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计红芬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于证据2,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对于证据3,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标准与被告所使用的企业标准相互独立,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关系;
  对于证据4,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未使用原告的域名;
  对于证据5,被告对其中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已超过有效期,故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对其中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对其中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专利已不受专利法保护,故对合法性不认可,且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于证据6,被告对原告企业宣传册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宣传册1不认可,关于被告宣传册2,被告于庭前证据交换时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庭审中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对原告所证明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事实均不予认可;
  对于证据7,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使用苏州智净净化或苏州ZJ净化均是使用自己的公司名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对于证据8,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被告已按规定进行整改,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对于证据9,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被告原来所使用域名与原告域名并不相似;
  对于证据10,被告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不存在侵权故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于证据11,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三份均明确标注有效期,而目前已超过有效期,故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
  对于证据12,被告认为并非被告印制,真实性不予认可。
  原告对被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于证据13,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3月25日,之前所用的证书仍系原告所有的;(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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