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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5-19 09:04商业秘密网

  关于被告宣传册的内容。被告宣传册1封面印有“苏州ZJ净化”字样;其封二公司简介内容中描述“……本公司是一家具有十几年生产净化设备的专业厂家,业绩已遍布全国二十几个省市自治区。本公司竭诚为医药制品、医疗卫生、生物化学、保健食品、机械电子等生产和科研部门提供各种不同类型的净化设备。”;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宣传册第一页“企业荣誉”中印制的“ISO9001:2000国际标准认证证书、高效空气净化器折叠滤纸专利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表、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五份证书系以原告公司企业宣传册中五份荣誉证书为母本而形成的;宣传册内介绍有多款SW-CJ型号空气净化器;封底标注的企业网址为“HYPERLINK"http://www.sw-cj.com\”"http://www.sw-cj.com”。被告宣传册2封面印有字样;其封二公司简介内容与被告宣传册1中企业简介内容一致;第一页文字及配图显示,被告涉及医疗卫生领域、医药品领域、保健食品领域,净化工程涉及生物制药车间及百级手术室;宣传册内介绍有多款SW-CJ型号空气净化器;封底标注的企业网址为“"http://www.sw-cj.com\”"http:www.sw-cj.com”,邮箱为suzhou@sw-cj.com。被告宣传册3封面印有与被告宣传册2"邮箱为suzhou@sw-cj.com;被告宣传册3封面印有与被告宣传册2相同的文字;封二公司简介与被告宣传册1、2公司简介内容一致;封底标注的企业网址为"http://www.sw-cj.com\”"http:www.sw-cj.com”,HYPERLINK"mailto:邮箱为suzhou@sw-cj.com。"邮箱为suzhou@sw-cj.com。
  三、被告被处罚情况
  2011年5月19日,苏州市吴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吴工商案字(2011)第009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被告于2010年11月下旬开始实际生产,其生产销售的各类净化产品正面、侧面标签标注有“苏州”、“净化”、“ZJ”的文字图案组合。产品侧面标签还印有: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市汾湖区金家坝开发区金厍路2395号等字样。同时被告于2010年10月委托苏州骄阳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一次性制作了1000册企业宣传册,该宣传册上罗列了一系列专利和证书,并印有与其产品标注一致的文字图案组合。至2011年2月21日工商执法人员查获时,被告共销售各类净化产品共计332023元。该局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之文字图案组合未经注册,其中“苏州”是地区名称,“净化”是行业通用名称,“ZJ”是该企业字号的中文拼音缩写,且经放大加粗,突出标识,再者,其产品的正面标识很小,远不如产品侧面标识来的醒目和清晰,且其产品侧面以及宣传册的封面上均清晰注明:苏州智净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考虑到“苏州净化公司”在本地净化行业享有一定的声誉,经综合考虑,已责令当事人改用中文全称标注。另外,被告为使其产品在市场上畅销,委托他人制作宣传册,将未经取得的一系列专利和证书置于其宣传册上,误导消费者,实际上是利用宣传册对其商品质量、性能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故该局对被告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2012年8月22日,苏州市吴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吴江)质监责改字(2012)00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认为被告生产的“SW-CJ”型系列医用净化工作台,未按有关规定制定产品标准,故责令被告于2012年9月21日前改正该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实
  庭审中,被告确认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资质。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公证费1000元、鉴定费27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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