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企业关于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5-19 08:28商业秘密网
3.5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鉴定问题的认定
鉴定机构
目前,植物新品种的鉴定尚无国家司法机构认定或授权的鉴定资质单位,但鉴定与否又是对植物新品种侵权的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从诉讼效率价值及判决理由实际情况考虑,还必须进行品种鉴定。实践中人民法院主要采取委托农业部或农业科学院等专业性权威机构来鉴定。依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没有法院指定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由具有相应品种检测技术水平的专业机构、专业人员鉴定。该专业鉴定机构、专业鉴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来指定。
鉴定方法
关于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方法,主要有田间观察检测和实验室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田间种植观察检测方法虽然最根本,也较可靠,但是种植周期时间较长,且需要提取大量权利样品,从诉讼角度考虑,不利于诉讼中使用,对双方当事人都是耗时耗力,受多种因素限制,不利于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实验室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是实践中法院采取的主要检测方法,DNA基因检测不仅能科学准确的鉴别出植物品种真伪,而且省时,能够保障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提高办案效率。目前,在国内鉴定机构中,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采用玉米DNA基因鉴定技术,已经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其作出的鉴定报告科学权威,而且,在当事人在协商鉴定机构不成时,由委托法院来指定鉴定机构,法官亲自送检且在权利样品上不注明真实名称,这样能够保证送检样品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充分地保障了鉴定程序的公正性,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充分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3.6 植物新品种侵权中赔偿数额的确定
为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更大限度地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利益,必须给予品种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赔偿经济损失,至于赔偿数额,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原则,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时并不一致。目前,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六条,《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四条。主要有五种赔偿确定模式:
①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所受损失确定赔偿数额。这种确定模式能够最直接的体现赔偿损失,较好地弥补权利人所受到得损失,但是这种损失的证据由原告方即被侵权人来举证证明,在庭审中,侵权人在质证时往往会有异议,导致法院对被侵权人提供的在区域范围内的销量损失数据不予认定或部分认定。
②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侵权人所获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这种确定赔偿模式的举证难度也较大,侵权人往往不提供销售台账,或者即使提供只是部分,因此就不能全面的赔偿或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也不能够很好地惩罚侵权人。
③参照品种许可使用费来确定赔偿数额。在制定有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时参照了《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按照品种权许可使用费得1倍以上5倍以下酌情确定,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④综合考虑,定额赔偿。在《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和《商标法》第56条第2款中均做出了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这一规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原则的实际需要,作为一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得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法院在认定侵权后,最终确定赔偿额的最后依据,实践中,法官大多也是在综合考虑后50万元以下酌情确定。在被侵权人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时,定额赔偿更符合法定赔偿的原则,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也给法官们最大限度地发挥提供了空间,因为这里的综合考虑不能仅限于条款规定的事项,定额赔偿还要认真考虑到侵权的性质和侵权事实,跨越时间和地域范围,侵权品种本身的市场影响和市场价值,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已经或即将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等因素。(作者:王海阳,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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