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科“四季花城”商标保卫战的法律思考(4)
发布时间:2015-05-18 15:45商业秘密网
从国外的法律来看,英美法国家将“不劳而获”作为其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石,大陆法国家将诚实信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帝王原则”。各国一般都是立足于维护商业道德,保护竞争秩序,从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习惯、违反公平原则等方面来揭示不正当竞争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我国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主要原则,它也可称得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石。竞争行为是否诚信是其应否受到法律规制的最基本依据。因此,不正当竞争不仅仅是一种行为的法律概括,还是一种在市场行为中基于诚信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强调诚信并不等同于在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fault)或者“恶意”(bad faith)。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发展起来的情况下,“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要求诸如“过错”或者“恶意”之类的主观要素。但是,实际上,“过错”或者“恶意”的要素通常是由法院认定的。因此,这些主观要素对于认定竞争的公平性并非必不可少。除少数例外情况外,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按照客观标准确定的,主观情况不过是在确定制裁时所考虑的裁量情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这种客观认定标准在有的国家的立法中已经予以明确表述,如1991年西班牙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客观意义上违反诚实信用的任何行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的注释中,关于混淆行为、误导行为等均明确说明不以故意或恶意为必要。
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再回到“四季花城”一案,我们可以看出,作为存在竞争关系、同样从事房地产业的两个公司,绿都在为其楼盘申请地名时,必须本着诚信原则行事,但其对万科“四季花城”商标(即使其仍在申请公告期)的非商标性使用,实际是希望不正当地利用“四季花城”的已有市场信誉和广告价值,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利益。因为商品房商标是开发商人格的外在化,容易给人以联想。这种行为是典型的“搭便车”。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容易导致市场上同类产品与服务的混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不论绿都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或恶意,因为其行为已经在客观上构成了对诚信的违背,对商业秩序的破坏,所以该行为是完全可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裁的。即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万科有权要求绿都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楼盘名称。(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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