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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科“四季花城”商标保卫战的法律思考(2)

发布时间:2015-05-18 15:45商业秘密网

  所以,目前将商品房列为服务商标的范畴在立法原则上是有问题的。商品房应当作为商品对待,而不应当作为服务对待。房地产销售,其指向的对象是房产,而不是服务。商品房具有商品的一切特征,应作为商品对待。笔者呼吁:为有效维护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应尽快将商品房列入商品商标的范畴。
  三、地名权与商标权,孰轻孰重?
  在“四季花城”一案中,万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四季花城”商标并获得批准,享有了对“四季花城”的商标权;绿都向杭州市萧山区地名办申请将所建楼盘命名为“四季花城”,也获得了批准,享有了“四季花城”的地名权。商标权与地名权是否发生了权利冲突?对此,笔者非常赞同郝铁川教授的观点:“权利冲突,实际上是一场误会,是一个伪问题。产生该问题的原因是大家忽略了任何权利都有自己的特定边界(范围),只要人们找到边界,不越雷池一步,根本就不会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
  商标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私权,不管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一旦注册成功,那么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商标权人在全国范围内就享有了独占的、排他的使用权。如果商标权人所拥有的是驰名商标,对其权利的保护还可跨类跨行业延及到不相同的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房地产的地名权一般是指,每个房地产公司在开盘建楼前都要到楼盘所在地的地名办、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某某小区、某某花园等名称进行核准登记,这就取得了所谓的地名权。地名所蕴含的信息,应当是一种公共资源,具有标示作用,发挥指路功能,一般不用于私权对象上。政府部门批准不同楼盘地名申请,主要是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楼盘地名权虽然也有私权的一面,体现在它可以命名,也可以变更名称,但主要还是一种公权力,地名权不能通过转让获得对价,也不能允许别人使用其地名,因而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问题。为防止公众发生混淆,地名权在一定范围内是唯一的,但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出现一定的雷同与重复。政府部门只是从地名指向的角度,防止一定区域地名重合的角度来审批。政府部门的审批隐含了一个前提,即申请者申请的地名不会构成侵犯别人的权利。所以地名权是以尊重他人既存权利为边界的。那么,房地产商标权与地名权之间的“楚汉河界”应怎样守望,才能避免权利冲突呢?笔者认为:其一,如果地名在先,地名之外的地方,将该地名用作房产商标,应当是可以的,但不能对抗原来的地名,因为它是弱商标,其专有性是很有限的。其二,如果商品房商标设置在先,且具有独创性,地名设置在后,是否构成侵权,则必须考虑是否会构成误认。如果构成误认,导致商标权人利益受损,则构成侵犯商标权,后设的地名应当变更。如果不会构成误认,仅仅是用于社会公益,则是允许的,这样做一般不会导致商标权人利益受损,相反有时还会扩大商标的知名度。虽非房地产商标但可资借鉴的例子是海尔,海尔是一个强商标,而且还是驰名商标,但青岛市后来依旧出现了海尔路,纯粹用于社会公益,不会构成误认,结果相得益彰。
  按照以上逻辑分析,“四季花城”案由于绿都使用地名在先,,万科获得注册商标权在后,该商标权是受限制的,其权利行使的边界是要容忍在先地名的使用,所以,从商标侵权角度看,享有地名先用权的绿都并不构成对万科的商标侵权。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的扩展保护?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万科“四季花城”案件中,如果单从《商标法》的角度来分析,被告方绿都的行为无可厚非。因为中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商标专用权制度,故全法中仅有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已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下给予有限保护。这种保护不应再作任何扩大,否则就改变了我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性质。但万科与绿都均从事房地产行业,绿都将他人已经产生市场影响力、正在公告的品牌拿来作为自己楼盘的名称报批,是不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否对《商标法》做扩展保护呢?(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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