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7)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3商业秘密网
从权利保护的立法体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一般而言,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但不同的保护方法不是一并规定在民法典或相关特别法中。与上述情况不同,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有其特别之处: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为保护创造者、经营者合法权利之实体法,但现代法律制度(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一般都规定有侵权诉讼程序,含有司法救济的诸多条款,即在实体法之中规定有程序法内容;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应为规范有关知识产品权益之私法,但其现代法律制度多设有行政管理及处罚与刑事制裁的罚则,即具有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特点。当然,以上概括只是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与财产所有权保护之区别,上述特点并不影响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私权之民事特别法的地位。
我国的专利法正处于不断发展前进上升的过程中,其必然体现一定的落后的观念,我们必须予以深入的了解并进行很好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前进。
五、结 束 语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和适用与专利侵权赔偿的原则紧密联系, 具体而言, 作为侵权法的一部分, 专利赔偿必须遵循一般侵权的根本原则, 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损益相当原则。但是贯彻这一原则, 侵权人获利一定能够反应专利权人所受损失吗? 法定赔偿考虑各种因素, 但是并没有说明如何考虑这些因素, 各种因素所占比重, 而更多的是一种法官的自由裁量, 这样的结果的客观性和公证性, 不得不令人怀疑。鉴于此, 有必要对现有的赔偿标准进行修正, 建立一个专利侵权赔偿标准体系,明确说明各种酌定因素所中的权重, 以及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 如此才能保证法院判决的公正、客观和可预测性。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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