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4)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3商业秘密网
2.酌定因素
专利权受侵权时的相关酌定因素: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的幅度如何进行确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专利侵权的赔偿额的确定一直是审判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从酌定因素上看,除了要考虑专利类型、侵权情况、推广程度等一些共性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专利的先进性、使用年限、专利被许可的范围和许可使用费等因素。[6]
专利是不同于有形财产的财产权利,其本身不能用实物予以取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依赖于法律对专利的公开认可。专利权被侵犯不是表现为有幸财产的损失,而是表现在出现大量的以相同方式方法打造的产品的大量出现。所以对于专利侵权相关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专利自身的先进性许可范围等,还要考虑侵权的范围等等其他的很多因素。
三、赔偿过程值得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
我国专利侵权赔偿采用的是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人的赔偿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为标准,不论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亦不论侵权人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即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受损的市场利益,包括其为调查、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从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侵权行为侵害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7]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也会涉及到精神方面的权利,典型的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等。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做具体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并不排除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依照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赔偿,除侵犯作者精神权益引起的经济损失外,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专利权虽同著作权有所不同,但侵权同样也会造成专利权人主体的商誉、信誉以及关于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的精神利益的损害。[8]
当然我们知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情况的限制。如果不考虑社会因素,任意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样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大部分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
笔者认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于对侵害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例如在知识产权中更多的表现为著作权的侵害。并且不是所有的精神利益侵权行为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情节一般,可以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方式解决的,就不适用赔偿。而对于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则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但专利侵权损害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这个问题有以下几种观点:
1.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从《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赔偿损失来看,并不排除对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赔偿,除侵犯作者精神权益引起的经济损失外,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虽同著作权有所不同,但侵权同样也会造成知识产权主体的商誉、信誉等关于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的精神利益的损害。某些侵犯法人的名誉权纠纷本身就是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受侵害的权益当属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9]
2.应当限制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情况的限制。如果不问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历史文化和道德传统,任意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同样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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