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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评“关于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司法解释”意见稿(5)

发布时间:2015-05-18 10:56商业秘密网

  五、结语
  行为保全制度中存在着“难以弥补的损害”、“胜诉可能性”等诸多不确定性概念,由此也会对司法实践是否采取行为保全措施造成困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完善并颁布针对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措施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就是对此问题不断归纳、探索的成果。
       注释:
  [1]曾祥素:行为保全制度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运用,中国质量报 第 005 版,2014 年 5 月 21 日。
  [2]第 50 条:1.司法部门应有权采取及时和有效的临时性措施, 以便:(a)防止发生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它们管辖之下的商业渠道,包括刚刚获得海关批准的进口商品;(b)保存有关被指控侵权行为的证据。2.在适当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有权依单方要求采取临时性措施,特别是当任何迟延有可能对权利所有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或者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明显危险性时。
  [3]何炼红、邓欣欣:类型化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
  20 卷第 6 期,第 144 页。
  [4]施高翔: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 第 5 期 第 83 页。
  [5]施高翔:我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 5 期,第 85 页。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
  [7]See eBay Inc. v. Merc Exchange, L.L.C., 547 U.S. 391 (2006).
  [8]董晓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禁令,法律适用,2008 年第 7 期 总第 268 期,第 4 页。
  [9]See Smith International,Inc. v. Hughes Tools Co. 718 F.2d 1573。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1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保字第 09727 号民事裁定书。
  [12]参见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10775.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5 年 3 月 3 日。
  [13]朱文明:北京三中院组织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专题研讨,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年 4 月 23 日 第 009版,第 2 页。
  [14]朱文明:北京三中院组织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专题研讨,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年 4 月 23 日 第 009版,第 3 页。
  [15]朱文明:北京三中院组织知识产权诉前行为保全专题研讨,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 年 4 月 23 日 第 009版,第 3 页。
  [16]何炼红、邓欣欣:类型化视角下中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的重构,载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 20 卷第 6 期,第 144 页。
  [17]董晓敏: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临时禁令,载 法律适用,2008 年第 7 期 总第 268 期,第 5 页。
  [18]马强:侵害债权制度及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载 法律适用,2005 年第 4 期,第 38 页。(作者:金莹,来源:东方知识产权 第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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