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步升诉百度案”判决看———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4)
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科学性、文化和艺术的进步,我们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也要保护权利人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在合理考虑网络服务者利益的基础上,充分保护网络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同时,也应同时保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力求找寻相互的平衡点。互联网刚刚出现的时候,国际上就曾经为是否应该限制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然而人们最后达成的共识是,互联网的精神仍然应该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寻求健康有序的发展。
百度败诉后,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目前百度积极地以行动表明,他们希望与唱片公司之间达成合作,敦促和帮助各娱乐唱片公司建立自己的网络平台,百度则创立专区,可以直接链接到唱片公司自己的网站上面。从而以百度的流量带动这些公司网页的访问量增加,最终达到收费下载,并各家分成。而作为邻接权人的唱片公司也希望与网络服务商合作,构建“数字音乐产业链”,考虑怎么把录音制品放到百度这样的平台上去推广,获得更多的利润。事实上,找到一种网络经营者和唱片公司等知识产权拥有者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就完全可以实现网络经营者、唱片公司和网民的共赢。共赢的理念,或许可以使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能渡过百度现在遇到的“难关”,而这也正是知识产权法追求的根本目的。
背景资料:2005年9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步升)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度停止“提供涉及原告方的30多首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并赔偿原告6.8万元”。这是国内首例利用搜索引擎免费下载MP3被判侵权的案例。
名词解释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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