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从“步升诉百度案”判决看———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的法律责任(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48商业秘密网

(二)百度提供下载服务行为的法律性质。百度答辩书中辩称,自己没有对搜索引擎而生成的链接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也没有义务及能力明确提供每一个文件的具体地址资料,因此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过错。在此,百度援引“网络服务提供者” 的“避风港原则”为自己辩解。本案中,百度在搜索引擎得出链接结果后,还为用户提供了下载服务,这种直接提供下载的服务很难说仅仅是“网络管道传输”的中介性技术服务功能,其本质是利用网络传播侵权的MP3文件。百度在此所扮演的角色是“网络内容提供者”而非“网络服务提供商”。显然,百度提供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已经超出了其所定义的“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其行为并不是因为搜索结果的“链接”链接到提供侵权作品的网站而导致“帮助性侵权”,而是直接提供MP3文件的“侵权行为”。

因此,本案中百度通过搜索引擎提供歌曲MP3文件的下载服务,其行为属于提供网络内容,应当承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未经版权人许可,亦未能明确相关MP3文件的合法来源而直接指明来源于自己网站,其所提供下载的MP3文件属于侵权的录音制品,百度对此的过错是明显的。此外,从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看,百度在提供涉案MP3文件下载过程中,网页右侧刊载有商业性的广告,足以说明百度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而基于商业目的直接利用MP3文件营利,此行为侵犯了录音制作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的权利。

二、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法律责任分析

判断类似本案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是否侵权,首先必须对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进行定位,即判断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提供者,然后,由此决定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若搜索引擎网络经营者在提供搜索引擎的同时,也提供下载服务,供用户从本网站的服务器中直接下载,那么该经营者就应当作为“网络内容提供者”来看待。目前,我国法律在追究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方面,主要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的,才追究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只履行停止侵害的义务,不承担赔偿损害等责任。在上文中,对百度通过搜索引擎提供歌曲MP3文件下载行为的分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