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A集团酒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4)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土家人公司、金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金瑶王”酒酒瓶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土家人公司、金福公司共同赔偿原告黄永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黄永霞对被告黄程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545元,保全费3000元,共计12545元。由被告土家人公司、金福公司负担10036元,原告黄永霞负担2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浩波
审 判 员 熊萍
代理审判员 吴欣
二○○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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