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独立权项的专利性有瑕疵的专利权能否受到保护(2)
该智能排空阀于2000年7月11日也申请专利保护,2001年6月13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专利号: 00221021.5,名称为太阳能热水器用管道排空阀。该阀系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扬州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该公司2001年12月28日前法定代表人为黄某,系被告华扬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伟的兄弟,同时也系被告华扬公司股东之一。华扬公司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是家族企业。另外,该智能排空器除了在热水器上使用外,其余并无其他作用。
被告华扬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250万元的、以专业制造太阳能热水器的公司,在热水器生产行业名列前茅,在华扬公司和其经销机构投放的宣传广告中,管道防冻、一开就有热水等,与原告专利相同的功能是主要的卖点之一。
「审理结果」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经审理认为,原告辉煌公司“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8227989.2)经合法授权,应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华扬公司常州分公司实际销售的加载智能排空器的太阳能热水器,其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构成侵权,因常州分公司系被告华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被告华扬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至于被告认为自己仅仅是销售行为,不是生产行为,但常识告诉我们,购买热水器的目的就是安装使用,也即可认为,虽然智能排空器不是被告华扬公司生产,但最终该热水器和智能排空器必然应被组合安装,从这个意义上,安装加载智能排空器的行为,应视为一种生产行为,而不单纯是销售智能排空器的行为。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华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辉煌公司专利号为 98227989.2“管道防冻式太阳能热水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被告华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辉煌公司赔礼道歉;被告华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辉煌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驳回原告辉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依此条款,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其主要功能在于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的作用在于解释和说明权利要求。由于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框定一个保护范围,对于专利而言,其权利要求书即是通过文字等方式载明要求保护范围,一旦授权,这个保护范围即成为私权,如无合法依据,进入该权利,就构成侵权。
就权利要求书在限定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比较有影响的三种观点是:
一是周边限定说。根据该原则,权利要求书通过精准的语言划定要求保护的范围,如同给自己要求保护的范围栽上篱笆,篱笆以内的“自留地”是私权所及的保护范围。保护时,严格按照其字面意义确定保护范围。这种原则要求很高的权利撰写技巧,但实际上,撰写完美的权利要求往往是做不到的。另外,严格限定了保护范围,也较严格的限定了私权的行使,这样的法律制度更加倾向于维护公共权益,对发展中国家促进科学进步有利。
二是中心限定说。此说认为权利要求书只是划定了一个要求保护的中心,但保护的范围并不局限于此,而应以此为参照进行合理的解释,全面考虑专利的目的、性质等因素。此观点赋予了权利人更多的私权空间,权利人可以充分对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阐释。由于其确定保护范围的不稳定性,该说渐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弃用。
三是折衷原则。该原则确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并且这种解释不是消极的,而是贯穿在理解权利要求的始终。《巴黎公约》补充条约草案的第21条也确立了这种原则,且还认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做到既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合理的保护,又要为第三方提供足够的法律稳定性。权利要求既不能严格按照其字面意义理解,也不仅仅只是作为一种指导。《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及各成员国就该条签署的议定书重申了该原则。我国在专利法刚一施行,即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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