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诉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3)
经审理查明:
北京罗森伯格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7年11月19日,2004年11月2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罗森伯格公司。
张卫星、李勇、刘欣华分别于1997年11月、1998年11月、1999年填写罗森伯格公司《企业员工登记表》。自2001年9月起,罗森伯格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北京空港支行向员工发放工资。李勇、张卫星、刘欣华、李诚在该公司领取工资的时间分别截止于2002年2月、2002年5月、2002年6月、2002年9月
1999年5月1日,李勇与罗森伯格公司签订合同,其中约定:“李勇在公司担任生产经理…;…在其按本合同受雇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关心、参与、自营北京罗森伯格公司以外的贸易、业务或职位;…负责高级管理、技术秘密的雇员,无论什么原因,在终止了雇用合同后的二年内的任何时候,未经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雇于本公司的竞争者。并且该雇员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其终止前任何时候是公司雇员的任何人离开公司。…雇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并且同意签署公司制订的有关保密事宜的合同。…” 1999年3月1日张卫星与罗森伯格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张卫星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他相关合同义务与李勇相同。1999年6月15日刘欣华与罗森伯格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刘欣华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其他相关合同义务与李勇相同。罗森伯格公司未与李诚签订劳动合同。
2000年3月27日鑫融智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李勇,股东分别是李勇、李诚、张卫星、刘欣华,注册资本 为2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及配件等。2000年10月18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5年7月5日,李勇、李诚分别将其所持有的鑫融智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李佳,张卫星、刘欣华分别将其所持有的鑫融智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李苑。鑫融智公司于2005年7月30日、8月4日、8月11日在《中国工商报》登载了注销公告,罗森伯格公司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未向鑫融智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鑫融智公司于2006年4月25日完成清算工作。2006年6月20日,鑫融智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核准注销。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鑫融智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应诉并参加了一审诉讼。一审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仍将鑫融智公司列为被告。
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9月,罗森伯格公司向北京西门子公司出售88K和88S两种规格产品。其中88K产品销售单价为21.16元/个,88S产品销售单价为16.32元/个。罗森伯格公司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上述88S和88K两种规格的产品系其专门向北京西门子公司提供的用于制造程控交换系统设备的专用定制产品,其向特定用户北京西门子公司销售涉案产品的特定规格和价格属于其商业秘密。
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罗森伯格公司向鑫融智公司销售88S产品126 000个,单价为5.67元/个;88K产品123 000个,单价为5.40元/个。在此期间,北京西门子公司从鑫融智公司处采购上述两种产品各三万个,88S产品的单价为19.08元,88K产品的单价为24.7元/个,共计货值1 315 350元,而未从罗森伯格公司采购上述两种产品。2002年5月至8月,罗森伯格公司停止继续向鑫融智公司销售88S、88K产品。2005年8月11日,北京西门子公司恢复从罗森伯格公司采购88S和88K产品,其中88S产品单价最低为8.24元/个,88K产品单价最低为7.21元/个。
罗森伯格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为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即按照该公司将88S 和88K两种产品销售给北京西门子公司的最低单价与销售给鑫融智公司的产品单价之差,分别乘以两种产品销售给鑫融智公司的数量。其中,88S产品的实际损失为1 301 225.58元,88K产品的实际损失为1 875 237.60元,共计 3 176 463.18元。此外,罗森伯格公司还主张包括因本案支出的调查取证费1477元及诉讼代理费30 000元。(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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