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應准確把握商業秘密保護的合理界限(3)
張廣良
本案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法院都是通過刑事案件中的鑒定結論來解決的。本案民事案件中法院認可的鑒定結論完全是原告提交的,是單方提交的,對這些鑒定材料的真實性是值得疑問的。即使這些材料是真實的,隻能夠証明原告提交鑒定的這些東西構成了商業秘密,並不能夠証明被告“竊取”或者“披露”的這些資料構成商業秘密,所以這二者從邏輯關系來講並不是等同的關系。值得探討的問題還有關於鑒定人員的組成問題。對於該案中的鑒定人員我感覺特別混亂,首先我認為要檢查這些鑒定人有沒有鑒定資質的問題,如果鑒定人根本不是本案相關技術領域專家,則出具的鑒定結論是值得懷疑的,就好象不是醫生給病人開藥方。
李順德
對於商業秘密的鑒定,不允許直接鑒定相關的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而是鑒定是否公知,如果是公知信息則不構成商業秘密﹔即便是非公知信息,也不一定就構成商業秘密,這還要看商業秘密的價值性,即技術信息帶來的利益或潛在的利益。從本案來看,我感覺在這個問題上民事一審法院做得過於粗糙。本案中還有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所謂鑒定中的整體組合問題,如果技術信息每一個局部的內容都是公開的,把它整合在一起就認為具有非公知性,這從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焦點四商業秘密侵權案的賠償額如何認定?
張 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業秘密侵權的損害賠償數額是參照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數額的方法來確定的。該司法解釋第二款規定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以研發成本來確定賠償額,也就是說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秘密為社會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數額,而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並不等於說研發成本就等於商業價值,不能簡單把研發成本作為賠償依據,要綜合考慮和研發成本並列的有其他的一些因素。本案直接以研發成本判賠是值得商榷的。
陶鑫良
用研發成本作為計算商業秘密侵權賠償的依據,必須有一定前提,即該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是對原被告雙方都不利的破壞性公開商業秘密行為,也就是說向社會公開了商業秘密,使受害方的經濟利益不復存在,人人都可以無償使用,沒有了知識產權價值,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酌情用研發成本作為計算商業秘密侵權賠償的判決依據。但是本案並非上述情況,本案的商業秘密,仍然為原告繼續使用並產生行業優勢和競爭優勢。在這種情況之下,為什麼判被告賠償3100多萬元?
鄭勝利
本案的判賠是值得探討的。一項技術研究出來了以后,這項技術研發成本花了多少錢?如果該技術是商業秘密,本企業也要用,即使被告侵犯了商業秘密也不能簡單地就以研發成本來計算賠償,不能光考慮整個研發成本而不考慮其他因素,這是不合理的。即使侵權也要講究民事賠償的公平性。法院的判賠決定應當進行合理解釋,而不能僅僅只是一個結論。
焦點五要防止商業秘密案的泛刑事化趨勢
陶鑫良
現在商業秘密案件有泛刑事化的趨勢。知識產權的訴訟既可能是正當競爭的“倚天劍”,但是一不小心又可能變成了不正當競爭的“屠龍刀”。商業秘密一旦被申請專利,技術信息公開后變成更強勢保護的專利權,但是專利侵權糾紛一般不使用刑事手段,而為什麼商業秘密動不動就能使用刑事手段呢?因此知識產權制度安排上存在問題。
程永順
這些案件反映出當前國內企業在競爭中往往使用一些不正當的手段,具有典型意義。本案一開始雙方展開了一場專利之爭,結果專利糾紛不了了之。在這種情況下,啟動了刑事程序,公安機關把有關企業員工抓獲關押,原告表示其商業秘密受侵犯,拿出一些証據,然后公安機關拿著這些証據去鑒定,鑒定的結果是商業秘密,基於此,法院定罪判刑。如何引導企業在法律框架下公平競爭,特別是公安、檢察、法院執法人員,在執法當中如何秉公執法,這也是該案值得討論的重要意義之一。(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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