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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7商业秘密网

  2012年7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根据原告的申请,由公证员李博、该公证处工作人员陶涛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励勤、委托购买人、拍照人陈良勇、冯士柏及其其他在在场人员顾政亚、沈黎一同来到位于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604室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由冯士柏将其保管(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654号《公证书》的封存物品交与公证人员,由公证人员对该封存包装进行拍照后,由顾政亚拆封,拆封后公证人员对拆封后取出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由顾政亚、姜励勤、沈黎对拆封后取出的物品进行验看,验看后部分物品当即由公证员进行现场装袋、贴标签、贴封条予以封存,公证人员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上述现场封存的物品由公证员带回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保管。同年8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5445号《公证书》,并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情况、与拆封、验看、封存物品一致。
  2012年7月14日,原告出具《鉴别证明》,载明来源于“西番雅文具办公,地址:成都市高升桥北街16号附12号”的木制铅笔,商标为“中华”、型号为“101绘图铅笔”、数量为HB三支、B两支、5B两支、6B一支,上述产品并非原告或其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中,本院将(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5445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实物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实物包括“101B”铅笔2支、“1012B”铅笔2支、“1015B”铅笔2支、“1016B”铅笔1支、“101H”铅笔1支和“101HB”铅笔3支,其中“101HB”铅笔3支、“101B”铅笔1支、“1015B”铅笔2支、“1016B”铅笔1支由白纸包裹、橡皮筋捆绑,白纸上写有“姜励勤假”字样。原告陈述意见如下:上述铅笔中部分的印距较短,笔身的白色漆字颜色偏白,黄色漆字颜色偏亮刺眼,部分竹节花图案模糊,笔身字体模糊、笔划不清晰。
  经现场勘验,公证封存的“101B”铅笔、“1015B”铅笔、“1016B”铅笔和“101HB”铅笔的笔身一面标注有黄色漆字“中国.上海中华绘图铅笔”字样和白色漆的“”图案,一面标注有“CHUNGHWA”字样,其中“中国.上海中华绘图铅笔”字样的部分字体模糊、笔划不清晰,部分“”图案模糊,白色漆字的颜色偏白,黄色漆字的颜色偏亮,部分铅笔笔身上的印距较短、竹节花图案模糊。
  2011年11月1日、2011年12月23日,被告向华铅经营部购买铅笔,华铅经营部出具了单号为0000872、0000372《收据》2张,《收据》分别载明“货号及货名B数量50单价0.54金额27”和“货号及货名B数量100单价0.53金额53”。华铅经营部另向被告出具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单据号000372B50支日期2011年11月1日,单据号0000872B100支日期2011年12月23日上述单据商品系我店经销的商品系中华牌101铅笔”。
  2012年1月16日,被告向华铅经营部购买铅笔,华铅经营部出具了单号为0001434《收据》,《收据》载明“货号及货名5B数量50单价0.76金额38”,《收据》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同年4月12日,被告向华铅经营部购买铅笔,华铅经营部出具了单号为0002558《收据》,《收据》载明“货号及货名3B、4B数量100单价0.53金额53,货号及货名6B数量50支单价0.76金额38”,《收据》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同年5月22日,被告向华铅经营部购买铅笔,华铅经营部出具了单号为0003058《收据》,《收据》载明“货号及货名HB数量200单价0.4金额80”,《收据》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之后华铅经营部就0001434、0002558、0003058《收据》向被告补开3张发票,3张发票上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发票内容与上述3张《收据》内容一致。华铅经营部另向被告出具加盖有“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发票专用章”印章的《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单据号0014345B50支日期2012.1.16,单据号00025583B50支4B50支6B50支日期2012.4.12,单据号0003058HB200支日期2012.5.22……上述单据商品系我店经销的商品系中华牌101铅笔”。(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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