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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7)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串通招标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共同违法行为,对参与串通招标投标的各个违法行为人,应当根据情节,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笫七条 投标者或者招标者在串通招标投标时,同时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发(2001)11号)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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