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
(五)共同犯罪人的“明知”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一般是指行为人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策划、设计、加工、装配、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活动或者提供便利条件,并明知以下情况之一:一是明知他人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者假成分的产品的;二是明知他人以其他产品冒充的该种声品的;三是明知他人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1日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四是明知他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实践中,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时,一些案件的组织者、负责人、“老板”往往会闻风而逃,现场抓获的多是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打工受雇人员。这些人员一般是明知自己在参与伪劣产品的加工的。但应当看被雇佣者在违法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被雇佣者应进行区分。对于仅仅是从事体力劳动、不参与决策等事项的,一般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进行说服教育即可,而对于参与决策、协助组织的人员应当坚决移送,以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到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二十六条第二款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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