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蓉新物资公司与成都山地微型农机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实施(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岗
代理审判员 黄 勇
陪 审 员 江晓萍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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